杨女士在福山区一家服装厂上班,今年11月中旬,因为单位效益不好辞职不干了。12月9日,她在市区一户外广告上看到一则招聘信息:手工十字绣,可外放(带回家做)。当天上午10点,她就来到这家公司应聘,一位王姓女工作人员说,公司要先进行培训,所以要交150元培训费,再签订合同,绣够了5幅就退回150元。另一名工作人员还告诉她,学生绣够5幅才退还培训费,社会人员则要绣够9幅方可退还,因为杨女士有一定的刺绣基础,所以按照学生的标准对待。
杨女士交了150元并签订了合同,正在接受“培训”时,鲁东大学一名女大学生带着绣好的十字绣来到了现场。王某看了十字绣后反复挑毛病,最后以“未达到标准”为由,只给了女大学生20块钱,而当初承诺绣完后可以给120元。女大学生不停地解释,可是对方根本不听。女大学生哭了,她说,自己利用课余时间绣了两个多月,没想到却只得了20元。
女大学生刚走,又来了一位30来岁的女士带着孩子来交货,王某又以没达到“横平竖直”、“背面线不能交叉”等理由减少报酬。这位女士和她吵起来,孩子吓得直哭。看到这里,杨女士感觉要达到他们的要求实在太难了,决定不做了,并要求退款。王某说已经签订了合同就不能退款,两人吵起来。“从她们开始教到我决定不做,总共就十几分钟时间,凭什么不退钱?”杨女士感觉委屈,找到了市消协,消协工作人员出面协调,可是对方仍以“已经签订合同”为由拒不退款。
10日上午,杨女士找到记者,记者和曲学松律师来到了该公司。那名王姓工作人员一再强调签订了合同就不能退款,并表示即使退最多退50元,但是杨女士不答应。
曲律师看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后表示,这是一份刺绣公司制作的格式合同。如果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应当做出不利于刺绣公司的解释。合同中标明收取的150元是用于长期培训的费用,但实际上刺绣公司并没有对杨女士进行长期培训。杨女士就有理由认为所收取的150元是押金。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均无权向提供劳动或劳务的一方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所以刺绣公司应当返回杨女士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