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将其送给外甥做结婚礼物的十字绣交与某承揽商装裱,不料待装裱的十字绣丢失。近日,李某将承揽商张某诉至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成品十字绣28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退还押金200元,共计33200元。
李某诉称,其于2011年7月10日与被告达成十字绣装裱承揽加工合同,于当日将长170CM宽95CM的花开富贵(胡蝶)十字绣成品交于被告,并交付押金200元。下午被告电话告知,原告交付的待装裱的十字绣成品丢失。因其制作的十字绣是采用韩国进口的高品质绣布和绣线,制作时间用了14个月。用于其外甥8月18日结婚装饰新房使用。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
原告李某认为,由于被告的疏忽大意,失于管理,造成原告经济和精神损害,故提起诉讼。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