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一般把同一工业部门或相关工业部门的商品归于一类.如第二类(6-14章)为植物产品,第六类(28-38章)为化学工业及相关性工业的产品;第十一类(50-63章)为纺织工业产品.有些章自立为一类.如第15章(第三类)是油脂工业产品;第93章(第十九类)是军工业品;第97章(第二十一类)为艺术品。
一般来说,不同原料的商品列入不同的章.例如机织织物按其原料不同分别归入第50章(丝织物),第51章(毛织物)、第52章(棉织物)、第53章(麻织物)、以及第54章(人造丝织物)。金属制品也按其原料不同分别归入第73章(钢铁制品)、第74章(铜制品)、第75章(镍制品)、第76章(铝制品)、第78章(铅制品)、第79章(锌制品)、第80章(锡制品)。
相同原料制成的商品一般编排在同一章内。例如塑料及其制品在第39章,橡胶及其制品在第40章,玻璃及其制品在第70章。在同一章内的商品按照从原料到成品的加工程度依次排列。即原材料-坯件-半成品-制成品。加工程度越深,商品的品目号排得越后。如第44章的“木和木制品”按燃料木料(44.01)--原木(44.03)--粗加工的木棍(44.04)--锯木(44.07)--制胶合板用的薄板(44.08)--胶合板(44.12)--木制品(44.15--44.21)的顺序列划分为21个品目号。
章与章之间的编排也是这样。加工程度越复杂的商品越往后排。例如活动物排在第1章,鲜肉排在第2章,肉类的保藏则排在第16章。活树排在第6章,木材排在第44章,木制玩具排在第95章,木制工艺品排在第97章。
由于商品的种类和性质的复杂性,不可能刻板地把所有的商品都按原料分类,尤其对于那些由多种原料组成的商品或加工程度较高的工业品,如精密仪器、光学仪器、航天航空器、以及工艺品和艺术品等等。因此许多章是按商品的用途划分的,这时就不考虑其所使用的材料。例如羽绒衣、羽绒被、羽毛球、及羽毛掸,就没有按其所使用的原料归入第67章(羽毛,羽绒制品),而是按它们各自的用途分别归入第62章(机织服装)第94章(床上用品)、第95章(休育用品)以及第96章(杂项制品)。此外像57章的地毯,第64章的鞋类以及第95章的玩具,也都不考虑其原料结构,而根据其用途单立一章。
为了使人们在商品归类上发生争议,HS还为每个类、章甚至有品目和子目加了注释。这些注释和品目条文一样是确定商品最终归属的依据,被称为“法定注释”,而相对来说,各类、章的标题对商品的归类却没有法定的约束力,仅为查阅的方便而设。了解这一点对正确查阅HS编码十分重要。例如第22章的标题为“饮料、酒和醋”,而章注释却明确标明“本章不包括以重量计醋酸浓度超过10%的醋酸溶液”(品目29.15)。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HS的分类原则是按商品的原料来源,结合其加工程度、用途以及所在的工业部门编排商品。这里原料来源为编排的主线条,加工程度及用途为辅线条。主辅线条相辅相成,再加上“法定注释”,就使人们能在HS所涉及的成千上万种商品中迅速、准确地确定自己商品所处的位置。这也正是HS分类法的科学性和系统性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