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制革用合成加脂剂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天然矿物油一直链饱和烷烃为基料,经氯化、磺氯酒化、氨化等工序而制成的制革用阴离子合成加脂剂。主要用于对各种轻革加脂。 引用标准 技术要求 外观 棕色透明油状液体,无机械杂质。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制革有用加脂剂检验按生产批次随机取样检验。 当原材料一致,工艺一致,以一锅一次性生产产品为一批,每批取样量不少于500g。取样按n(n是受检产品的桶数)混合均匀后取500g。 出厂检验 生产厂家必须按3.1,3.2,3.3,3.4,3.5,3.6,3.7,质量指标要求逐 批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使用厂家按3.1,3.2,3.3,3.4,3.5,3.6,3.7,质量指标在收货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的判定 质量指标中,凡有一项以上(含一项)达不到本标准规定时,需重新加倍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产品均应以清洁、耐油脂且密封性能好,便于运输的容器包装。 产品在装运时,应轻装、轻卸,以免损坏包装容器,而造成渗漏。 产品在贮存时,应放置于阴凉干燥的仓库内,避免日晒雨淋远离火源。 产品贮存有效期为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