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中美第六轮纺织品双边磋商宣告无果而终,美方代表随即还表示将继续在适当的情况下对中国纺织品采取保障措施。在这种局势下,我们有必要冷静思考:为什么中国与欧盟能够以备忘录形式缓解纺织品争端,而中美纺织品磋商却屡遭挫折?中国纺织品面临的国际贸易大环境前景如何?面对特保的层层堵截,企业究竟如何才能突围?
中美纺织品争端难套中欧模式
今年4月,欧盟委员会曾制定《对华纺织品特别限制措施行动指南》,就欧盟对来自的中国纺织品进行设限的条件和程序作出规定。随后,欧盟先后对10种中国纺织品启动了设限调查。眼见得山雨欲来风满楼之时,中欧以闪电般的速度于2005年6月11日达成了《部分输欧纺织品备忘录》,欧盟不但承诺对源自中国10类纺织品终止调查,而且同意按照时间表对中国纺织品克制使用242段条款,双方还就10类纺织品的基数和出口增长速率取得一致。我们可以将这种磋商结果简称为中欧模式。
中欧模式能否适用于中美纺织品贸易争端?笔者认为,由于美欧的国际战略构想、内部权力结构具有很大差异,适用的可能性极小。
首先,扶持和发展其本国纺织企业并不符合美国的国际大生产分工定位。但是,纺织业对中国在就业、社会稳定、创汇等方面的意义要大得多。因此,对美国特保措施的理解,不应局限于具体的行业发展问题,而应当置于其整体的战略思维背景下。相比之下,欧盟的各成员国之间并没有遏制中国经济的共识,中国的崛起更多地被视为机遇,而不是威胁和挑战。
其次,美国的国际贸易政策决定权完全掌握在联邦机构手中,没有同等地位的官方机构能够与之形成抗衡,因此,除非民间的反对势力大到足以与政府博弈,否则美国政府对中国纺织品的既定政策很难改变。而欧盟是国家间的联合组织,而每一个成员国都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取向,都有参与和影响欧盟贸易政策的权力和能力。在对华纺织品设限问题上,欧盟内部意见不一,各执己见。
中国纺织品国际贸易形势严峻
从空间概念看,美国对中国纺织品设限,对全世界的WTO成员起到了广泛的不良示范作用。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进口国,不但身先士卒限制中国纺织品进口,还积极向美国的其他纺织品供应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鼓吹中国纺织品威胁论。2004年3月11日,意大利等十多个国家的纺织品与服装生产商及贸易协会,一致表示愿意加入墨西哥、土耳其、美国等国纺织业协会要求对中国纺织品延长配额的联盟,并签署了《伊斯坦布尔宣言》,呼吁更多国家加入到抵制中国纺织品国际贸易的行列中来。可以预见,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的纺织品出口将面对敌对的国际环境。
从时间概念讲,中国纺织品在国际贸易中将面临长期限制。对中国纺织品实施特别保障措施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种。一是对中国的纺织品限制措施:根据世贸组织《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的条款规定,中国纺织品在未来的三年多时间里,将随时可能遭遇限制;二是对中国产品的一般特保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规定,中国纺织品至少在未来的八年里,随时有可能遭遇限制;此外,反倾销也有可能被拿来作为遏制中国纺织品出口的工具。
应对保障措施有赖官民合力
国际贸易的法律依据是国际法,而国际法的法律主体是国家。因此,解决保障措施给我国纺织行业带来的困扰,必须依靠中国政府与相关国家据理力争和积极协调;国际贸易的直接依据是合同,而合同的法律主体是经营者,因此,应对纺织品受限,还有赖于各纺织企业奋力自救和群策群力。官方与民间力量充分理解、协同作战,才能把纺织品受限损失降下来。
具体而言,可供政府选择的应对措施包括:第一,继续推进磋商谈判,力争协商达成双赢结果;第二,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适度的贸易报复措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钳制限制力度;第三,启动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在法律制度框架内寻求救济。
对于企业来说,一是应当密切关注相关信息,特别是与自己出口的相关产品和主要市场有关的信息,提前预防,衔接好接单、生产、出运等环节,降低特保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二是加强行业间与政府间的沟通,积极提供意见,建言献策;三是建立广泛的国际统一战线,联合美国国内同情或支持中国纺织品产业的力量,对美方的决策施加影响;四是实施走出去战略,将生产地转移至较少受到特保威胁的国家或地区;五是在与境外贸易商签订合同时,对贸易政策变化导致出口受限的情况作出事先约定,免除国内企业的违约责任,转由进口商承担相应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