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30多岁的刘女士祖上传下两幅民国期间的花鸟湘绣,一幅叫“洛阳春色艳花王”,另一幅名为“壮怀直欲冲霄汉”。由于年代久远,两幅湘绣原来的装裱已老化、脱落。 2004年 3月 23日,刘女士将两幅湘绣交给被告王某进行装裱,花去手工费 80元。 2004年 4月 8日,刘女士到被告处取湘绣时,发现装裱后的湘绣画面脱色,丝线已无光泽,而且原有景物轮廓模糊。当时被告告诉她,这是用盐水清洗时挤压所致。为此事,刘女士曾到工商部门投诉,但未能解决问题。为了讨个说法,刘女士来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2000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绣品的价值产生争议,原告向法庭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委托天津市文物鉴定委员会对两幅绣品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两幅湘绣装裱前价值约 500元,装裱后约 300元。为此次鉴定,原告花去鉴定费 100元。
开庭后时间不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冻结。原告将湘绣交给被告装裱,被告装裱后应保证湘绣装裱质量的完好。然而被告装裱后致湘绣脱色,其理应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及产生的鉴定和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