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汴绣厂和大宋汴绣公司均为汴绣生产企业。大宋汴绣公司针对开封汴绣厂所有的四件“汴及图”“汴绣及图”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提出商标争议请求。商标评审委经过评审,最终以“商标缺乏显著性特征”为由,裁定对上述争议商标全部予以撤销。开封汴绣厂不服,将商标评审委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作出的上述裁定。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汴”、“汴绣”是否能成为注册商标,关键在于其商标是否已经与其商品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由此具备了显著性。
开封汴绣厂所有的四件“汴及图”“汴绣及图”商标中,由于“汴”字除为开封市的别称外,并无其他特别含义;“汴绣”被权威论著称为与“京绣”、“鲁绣”、“瓯绣”齐名的中国四小名绣之一,这说明“汴绣”已成为有特定制作区域和有特定工艺特点的独立绣种。目前,开封地区的经营者常常将“汴”与“绣”字连用于刺绣产品上。因此,开封汴绣厂主张“其上述商标已经与其商品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开封汴绣厂将只具有唯一含义的“汴”字指定使用在刺绣加工服务上,相关公众极易将“汴”字认成为绣种的名称,而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来识别。其商标中的黑色方框图属于一种非常普遍的图形,“汴”或“汴绣”文字与黑色方框图组合后仍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争议商标属于禁止注册的标识。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