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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镇湖的8000多名绣娘,正面临着空前的版权危机
Θ联科绣花网[乐绣网] 服装信息-刺绣资讯  Θ添加时间: 2018-12-07
         备受关注的苏绣大师卢福英刺绣作品《贵妃醉酒》侵犯著作权案近日落下帷幕: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卢福英向《贵妃醉酒》原画作品的经纪公司赔偿1万多元。

     在这起苏绣侵权案之前,著名的刺绣之乡高新区镇湖街道,已经出现了好几起类似的案件。镇湖的8000多名绣娘,正面临着空前的版权危机——她们的刺绣作品中,有80%是以他人的书法、绘画或摄影作品作为底稿的,而这些底稿的原作者,很多并不知道自己的作品被绣娘引用,也就是说,8000名绣娘,人人面临着被起诉的危险。

     “不仅仅是刺绣,其他的工艺美术行业也面临着同样的版权危机,”业内人士指出,版权问题,已成为阻碍苏州刺绣产业发展的一道“瓶颈”。

     苏州刺绣接连成被告
 
     2008年7月30日,京粹公司委托人汪女士来到北京贵友大厦金源店古吴绣皇专柜,发现该店销售两幅尺寸不同的《贵妃醉酒》刺绣作品,价格分别为人民币23680元、20680元,并与两名销售人员商谈购买其中一幅标价为23680元的《贵妃醉酒》刺绣作品。汪女士发现,这幅刺绣作品右下角绣有“古吴绣皇”商标,标价签上标有“产地苏州”;且专柜内有古吴绣皇公司的ISO质量认证证书、企业产品执行标准书及雅博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汪女士交付1000元定金之后专柜销售人员当场出具了一份盖有古吴绣皇公司公章的收据和一份书面说明。

     同年7月,京粹公司在北京南华丰利商贸有限公司于其位于北京中粮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内的苏珍秀古店内发现一幅《贵妃醉酒》刺绣作品,标价49600元,该作品是以刘令华名作《贵妃醉酒》为内容,且绣品上标注的制作人为卢福英。  《贵妃醉酒》是画家刘令华名作。2006年7月11日,刘令华于京粹公司签订了《著作权专用使用许可协议书》。京粹公司认为,古吴绣皇公司、卢福英、北京南华丰利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以艺术和市场价值极高的刘令华名作《贵妃醉酒》美术作品为底稿,生产、销售《贵妃醉酒》刺绣产品,侵犯了该公司的专用使用权,先后将古吴绣皇公司、卢福英、北京南华丰利商贸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在江苏省高院调解下,卢福英的官司以她向京粹公司赔付1万多元落幕。

     因为卢福英,《贵妃醉酒》系列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但这并非镇湖绣娘们遇到的第一起官司,曾经有一位绣娘被起诉后,以自己的20多幅刺绣作品为代价和原告“私了”。

     绣娘被迫学摄影学绘画

     “就当是花钱买教训吧,”卢福英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卢福英被起诉的事件,在镇湖8000绣娘中具有“风向标”的意义——它让一向只顾埋头刺绣的绣娘们学会了一个新名词,并理解了它的含义——著作权。“苏绣的创作题材有三大来源:书法、绘画和摄影作品,”镇湖的另一位刺绣大师蔡梅英介绍,绝大多数的绣娘不是书法家,也不是画家或摄影师,所以她们只能以别人的作品作为自己创作的蓝本,这样的作品,大概占到全部刺绣的80%左右。“我们通常会去书店买一本画册,看到比较好的作品就用作刺绣的蓝本,”蔡梅英说,在镇湖绣品街上,以前几乎没有人有知识产权的概念。“我们曾多次去镇湖宣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苏州市版权协会秘书长沈建洪说,但发生在绣娘身边的案件,比讲座更能引起她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

     现在,镇湖一些有名气的绣娘们开始注重刺绣题材的原创:

     邹英姿近日正在创作一组以古墙为题材的作品,这些作品的题材,都是她自己亲自跑到浙江去拍摄的。在镇湖绣娘中,邹英姿的摄影技术大概是最专业的了,为了拍照,她曾跑遍太湖沿岸。在邹英姿的刺绣工作室里,记者看到几名绣娘正对照着照片进行刺绣,这些照片当然是邹英姿自己拍摄的,“有时候我还会用电脑对照片进行PS,让色彩、光线看起来更优美。 ”

     而蔡梅英等人则坐进了美术学院的课堂,从头开始学习绘画。

     邹英姿承认,自己学摄影的初衷是出于避免著作权纠纷的考虑。

     而年近半百的卢福英表示,像她这种年纪的绣娘,要想自己原创刺绣题材,显然是不现实的。镇湖街道一位与卢福英熟识的官员透露,这起案件对卢福英的打击很大,现在她有点“缩手缩脚”了,“镇湖绣娘,几乎人人都可能成为被告。 ”

     “再创作”的法律风险

     “其实卢福英并不能算是完全意义上的侵权,”镇湖街道办分管刺绣产业副主任赵国琴为她鸣不平。

     赵国琴说,绣娘们以他人的作品为底稿,实际上是一种再创作——虽然题材并非原创,但刺绣作品绝不是抄袭,刺绣与原作品在手法、艺术、效果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你是搞新闻的,如果别人以你的文字稿件为题材,拍了一部新闻纪录片,这能算是抄袭吗? ”赵国琴介绍,这种创作叫做“异种复制”,在国际法中是受到保护的。

     赵国琴所说的“国际法”指的是《伯尔尼公约》,它的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翻译、改编、乐曲改编以及对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变动应得到与原作同等的保护。 ”

     但该公约中紧接着还有一句话:“但不得损害原作的版权”。

     沈建洪认为,绣娘们以别的艺术家的作品为底稿,但未获得原作者 的授权,这确实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沧浪区法院的华建文法官举了一个例子来说明问题:很多电影的剧本都不是导演或编剧原创的,而是根据别人的小说改编的,在电影片头中,都会写明剧本改编自某部小说,并注明原作者。

     刺绣如何突围“版权瓶颈”?

     如今在镇湖,知识产权已经被高度重视。

     赵国琴介绍,2007年,镇湖刺绣协会与苏州书法家协会、画家协会、摄影协会签订集体协议,镇湖绣娘们与上述三个协会的艺术家就版权问题达成共识,“避免了苏州市内的版权纠纷。 ”今年,镇湖成立苏州市唯一知识产权管理分中心,正在搭建版权数据库交易平台,今后绣娘们可以直接与其他艺术家们在线进行作品版权交易。

     赵国琴认为,版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苏州刺绣产业发展的“瓶颈”,必须尽快找到突破点。

     今年10月,虎丘区法院在苏州刺绣博物馆内召开“刺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最高法院民三庭、省市法院、苏州大学法学院等专家学者与镇湖刺绣行业协会、著名刺绣艺术家们一起研讨了如何用司法保护苏绣。江苏省高级法院副院长李玉生指出,要避免著作权方面的侵权,有很多方式可以探索,比如建立自己的艺术团队,虽然难度会比较大;再比如跟画家建立合作关系,再如对于古代的绘画可以进行临摹等,法院会保护原作作者的权益,同时保护绣娘们的合法权益。

     沈建洪认为,刺绣需要获得“法定许可”——《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现在著作权法正在修改,建议立法机构可以参照这个条款,把‘法定许可’扩大到刺绣,并规定刺绣艺人利用报刊已经发表的图画等作品作为样稿进行刺绣,创作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并支付稿酬,对于绣娘们来说,以这种形式获得版权许可,显然容易得多,更具有可操作性。 ”“同样,刺绣作品本身的版权也应得到保护。 ”沈建洪说,《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著作权法生效19年来,国务院仍未出台这个规定,“希望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
来源:姑苏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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