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这份终审裁定上可以看到,关于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鳄鱼)诉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国鳄鱼)著作权纠纷,终审裁定如下: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两被上诉人陈贤进和新加坡鳄鱼的起诉。此案诉讼费用2000元由两被上诉人负担。
据了解,此案在一审时被有关方面认为是终结官司,同时,因为原告陈贤进和新加坡鳄鱼请求赔偿1美元,导致人们认为是1美元了结了鳄鱼商标纠纷。但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当事人仅因他人申请注册商标时使用其作品而主张保护著作权的,应通过商标法规定的异议等救济程序解决。在已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又以他人使用其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并获初审公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宜受理。也就是说,这个“1美元鳄鱼官司”原本就不应被法院受理。
对此,拉科斯特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白刚认为,新加坡鳄鱼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身就存在问题,首先,新加坡鳄鱼是在被拉斯科特起诉其商标侵权的背景下提出该诉讼的;其次,“1美元官司”是以所谓的著作权而不是商标权侵权提起的诉讼;再次,新加坡鳄鱼的起诉针对的仅仅是拉科斯特在“化妆品”上一个防御性商标的申请注册行为。这一切都表明新加坡鳄鱼不过是想转移公众对其侵犯拉科斯特商标专用权的注意,造成新加坡鳄鱼和法国拉科斯特鳄鱼在法律上“互有胜负”的错误印象。从二审的最终判决来看,新加坡鳄鱼其实连起诉的法律依据都不存在。
拉斯科特的法律顾问康保罗先生表示,自1980年以来,法国拉斯科特鳄鱼作为鳄鱼图形和文字商标在中国的合法注册人,始终在与各种假冒侵权行为进行斗争,此案的胜诉表明了中国政府和司法机构对涉外知识产权严格依法进行保护的决心,也更加坚定了拉科斯特对中国投资环境的信心。
来源:不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