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频道4月28日报道: 罗先生向铁路胶州站发出一批纺织机械配件,孰料胶州站收到包裹后竟转交给无关的第三方;当罗先生讨回包裹时,纺织机械配件已经变成一堆碎砖。日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这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胶州站的上级机关济南铁路局承担赔偿责任,并退还包裹运输费。
2003年9月28日,罗先生到铁路黄山站行李房办理纺织机械配件托运手续。车站按规定进行承运前的检斤验货作业,在确认品名重量、检查包装合格后,办理了承运手续。上海铁路局R062812包裹票记载,托运人、收货人均为罗先生,到站为胶州站,用纸箱包装的配件实际重量22千克,运费43.50元。
9月29日,黄山站将该批包裹装上福州至青岛的K68次列车。罗先生也于当日乘同次列车赴青岛。9月30日到达青岛后,罗先生便到铁路胶州站提取包裹,车站答复包裹未到,但未在包裹票(领取包裹用)丙联加盖行包未到戳。实际上,胶州站已在9月30日将包裹交付给了第三方,并且在包裹票(运输报单)上加盖“交付讫” 印戳。
罗先生返回黄山后,于同年10月6日到黄山站行李房要求变更运输,将包裹返回发站。当日黄山站拍发第834号铁路电报给胶州站,要求将该批包裹返回发站。10月8日胶州站接到电报后,即向第三方追回包裹,将运输报单上的交付讫、交付时间、交付单位等内容用园珠笔涂抹,并编制《客运记录》,于10月10日20点31分送达黄山站。
10月12日,罗先生到黄山站提取包裹时,对包裹的封口胶带有异议,要求开箱检查。黄山站会同公安人员及罗先生共同对包裹检查,发现箱内全为碎砖石。于是,罗先生向黄山站公安派出所报案,并在提出赔偿要求无果后,于2005年12月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运人赔偿包裹损失5700元,退还包裹运输费43.50元,以及交通费、差旅费等376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铁路运输承运人之一的铁路胶州站,理应严格执行铁道部颁布的《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关于向收货人办理交付时,应认真核对票货,确认票据号码、发站、到站、托运人、收货人、品名、件数、重量、包装无误后在运输报单上加盖“交付讫”戳予以交付,同时收回领取凭证的规定,将包裹交付与包裹票上记载的收货人,这是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应尽的义务。
然而,胶州站将包裹交付给第三方,既没有罗先生委托胶州站交付的相关证据佐证,也不符合《细则》关于到站交付的有关规定,使包裹在失控八天后再追回返运黄山站,并涂抹了其已加盖的“交付讫”等戳。包裹在发站托运时,经承运人开箱检验无误后承运,此后除了误交付给第三方的八天期间以外,再无证据证实该批包裹被盗或失控过,因此,只能推定此包裹被换装碎砖石的事件发生在非承运人控制的期间内。胶州站误交付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过失,因此对造成的损失应负完全责任。
由此,法院判决胶州站的上级机关济南铁路局向罗先生偿付包裹实际损失5700元、退还包裹运输费43.50元,驳回罗先生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