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啄木鸟”奋力抵抗群鸟乱啄
20世纪80年代,香港七好公司整体收购了“啄木鸟”这个品牌。此后,香港七好公司与东莞七好公司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其使用啄木鸟商标,并授权其维护好商标权。
经过七好公司的精心经营,啄木鸟产品逐步成为男装主流品牌之一,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但随之而来市场上出现了许多有着不同前缀的“啄木鸟”,一只无助的“啄木鸟”陷入了“乱鸟阵”。“啄木鸟”开始奋力抵抗群鸟乱啄,在工商部门的支持下,积极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专用权。
七好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哈尔滨个体业主王强擅自将“啄木鸟”商标的文字、图形和字母等使用于其产品男装鞋上,并在其网站“中国啄木鸟”上进行宣传。七好公司遂将王强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啄木鸟文字、图形和字母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在法庭上,被告辩称,其网站是依法注册的;原告的商标仅注册于服装类商品并不包括鞋类,所以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且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没有事实依据。
一场官司“打”出个驰名商标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被告将原告商标使用于其男装鞋上,设立啄木鸟网站,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以及如何确定被告的责任。
法院认为:依据《商标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依据主要是根据该商标注册、使用、宣传及知名度等情况,“啄木鸟”符合以上条件。
首先,原告自1993年起,便在第25类服装、第18类皮具、第35类工商管理上,核准注册了“啄木鸟”、“鸟图形”、“TUCANO”及其组合商标,形成了较完整的商标保护体系。
其次,原告产品质量优良且稳定,通过了国家纺织品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省广州市纺织纤维检验所等多次质量检验,并在全国建立了广泛的销售网络。
第三,原告印制了啄木鸟品牌系列产品宣传画册,并投入大量资金在各大报刊和电视台等媒体持续发布广告,宣传啄木鸟品牌系列产品。通过持续大力宣传,原告的注册商标已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
第四,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事件屡屡发生,有关部门目前已对涉及侵犯原告权利的侵权行为作出60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众多媒体也多次报道原告的打假活动情况。啄木鸟打假案是国家工商总局2004年八大不正当竞争案件之一,是重庆、海南2004年十大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之一。据此,法院认定原告的“啄木鸟”、“鸟图形”、“TUCANO”及其组合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设立中国啄木鸟网站,使用原告啄木鸟商标的文字、图形和字母标识,用于宣传销售男装鞋,其网站域名和内容足以造成误导相关消费者的事实,主观上具有明显的“傍名牌”恶意,已构成计算机网络侵犯商标权。被告将原告的商标使用于皮鞋,虽然与原告注册的商品不相同和不相类似,但极易误导公众,致使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已构成商标侵权。
依据相关法规,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啄木鸟”、“鸟图形”、“TUCANO”及其组合驰名商标的行为,网站立即交由原告使用,并在黑龙江省的报纸和互联网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司法认定撑起保护伞
据有关人士介绍,通过人民法院来认定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这两年呈增长趋势,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企业的品牌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越来越多的企业已意识到商标是自己最有价值的无形资产,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驰名商标的价值无疑更为突出,因此一旦发现有人侵权,企业会果断提起诉讼,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
二是企业品牌战略需要。许多企业在请求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时,并不刻意在乎结果,而更关注于自己商标被保护的记录,并以此为今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打下基础。
三是企业获取司法救济的需要。通过认定驰名商标,企业不但可以借助法律手段制止侵权行为,同时还可以获得一定的民事赔偿。
一些法律专家认为,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亟待完善的状况下,知名企业与其被动挨打,不如主动防御,早点给自己套上驰名商标的“护身符”,这也不失为与侵权者进行博弈的高招。 ■摘自《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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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企业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定途径除了直接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外,还有以下四种:一是在商标异议程序中一并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二是在商标争议程序中一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三是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理过程中,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四是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程序中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