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42条款的规定,如一个WTO成员认为《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由于市场扰乱、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减轻或避免此市场扰乱。磋商将在收到磋商请求后30天内进行。双方将在收到这种请求后90天内,尽一切努力就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达成协议,除非双方同意延长该期限。如在90天磋商期内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则磋商将继续进行。提出磋商请求的成员可对磋商涉及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实行限制。
2003年11月,美国对来自中国的针织布、胸罩和袍服三类纺织品实施保障措施,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针对中国纺织品出口提起的首个保障措施案例,其依据就是242条款。
2005年5月,美国再次对中国棉织衬衫、棉质裤子和内衣裤采取纺织品特别限制措施,依据还是242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