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务部获悉,国务院日前发布通知,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通知指出,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出基数的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
国务院通知指出,此次调整是“在坚持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前提下完善现有机制,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还规范了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
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