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在反倾销申诉过程中涉及的机构为:商务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各部门在反倾销申诉中的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商务部:
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认定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受理反倾销退税、新出口商复审、期中复审、日落复审、反规避的申请,决定是否展开调查,根据调查做出相关裁定;
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做出决定;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最终反倾销税、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
负责与价格承诺协议相关的磋商、谈判,商签承诺协议并监督实施,做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
对外公告的发布、产品范围调整、信息披露、对有关利害关系方的通知等;同时,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商务部下设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分别处理相关事务。具体而言,有关倾销方面的工作由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有关产业损害方面的工作由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同时公平贸易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共同就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由商务部统一做出决定或裁决并对外发出公告。
农业部:
会同商务部对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进行调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决定。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是反倾销案件中的具体执行机关,负责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征收反倾销税以及退税等事宜。
二、法人主体资格
一般情况下,具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也是反倾销申诉程序启动的源头和关键。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13条的规定,凡中国境内生产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因此,判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申请人资格应当看其是否为国内产业或者可以代表国内产业。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在案件中,提出产品反倾销调查申请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的总产量应占国内全部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最低不能低于25%。
三、起草申请书所需收集和
准备的资料和信息
反倾销调查申请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1、申请人的有关情况(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申请提出前三年申请人生产的同类产品的产量及所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2、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已知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3、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4、倾销及倾销幅度(一般情况,被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中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出口国本国的销售价格,倾销即成立);5、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6、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7、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四、企业应诉外国对华反倾销调查基本流程
——申请人提出立案申请(企业应提高警惕,联系进口商密切关注立案动态,做好应诉准备。)
——调查主管机关初步审查
——立案(根据规定:商务部在对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签收之日起60天内,将对立案调查或不立案调查作出决定。反倾销调查立案决定公布之日即为案件的立案日期,反倾销案件正式启动。)
——调查机关发放生产商、出口商调查问卷
——回答问卷(外国调查机关可能会依情况多次发放问卷和补充问卷,企业在律师协助下按时完成答卷。)
——主张或抗辩(企业就产品分类、市场经济定位、替代国选择等进行主张或抗辩。)
——初裁(初步裁定在立案后60天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肯定性初裁决定作出后,反倾销案件继续进行。同时,调查机关将给予各利害关系方15-20天的时间对初裁决定予以评论。申请人将按照要求对初裁决定提出相关意见和评论并在相关利害关系方提交初裁评论意见后及时申请查阅并相应提出抗辩意见。在反倾销案件调查过程中,如果被调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承诺采取修改其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其产品的行为,从而使得商务部确信倾销的损害性影响已经消除,则调查机关可以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程序,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初裁有倾销且不是可忽略不计的,则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目前,中国反倾销案件所采取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均为保证金的形式。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所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