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随着我国外贸出口的增长和贸易大国地位的确立,我国出口产品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贸易救济措施的调查。在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我国将进入一个贸易摩擦的高发期,这是我们必须正视的事实。目前,我国已连续9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数量最多的国家。随着2004年以来反补贴案例的一再出现,我国可能存在的某些产业补贴措施面临的挑战正在由潜在向现实转化,这也为我们的政策制定者们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有关专家预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地位”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针对我国的反补贴调查可能有逐步增多的趋势,使我国应对反补贴问题提到了议事议程。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规避这种调查,防止在其他国家的蔓延。而更重要的是,与应对国外反倾销实践相比,目前在中国,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均缺乏应对反补贴调查的经验。所以,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全面应对反补贴措施。
1.加大对相关法规的研究和人才培养
与反倾销相比,一是很多企业对反补贴还比较生疏,应对国外反补贴实践经验少,专业人才缺乏;二是反补贴本身就比较复杂,涉及的信息收集难度很大,所以一旦发生反补贴调查,中国的应对难度将十分巨大,容易导致被征收高额反补贴税。因此,企业要尽快熟悉游戏规则,这就要求通过培训,深入普及WTO有关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法律法规知识同时加大培养从事反补贴措施调查和应诉的高级人才,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同时,有关部门还应认真研究《反补贴协议》和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补贴和反补贴案件,为中国将来在DSB就该类案件起诉、应诉做好充分准备。
2.及时调整国内补贴政策和策略
加入WTO之前,我国补贴立法的主要形式包括对企业实行税收减免、财政资助等有关优惠措施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优惠措施的给予对象主要集中于出口导向性外商投资企业、经济开发区企业、某些重点扶持产业的企业及所有的国有企业。加入WTO后我国在补贴方面需要承担《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多边贸易体制项下有关补贴的各项法律规定,以及我国入世议定书承诺的有关义务等。我国在加入WTO时曾承诺:取消所有属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禁止的出口补贴,在加入之前,停止维持先前所有的出口补贴计划,自加入时起,停止在此类计划下做出额外支付或支出,也不再免除税收或授予任何其他利益。这一承诺涵盖了各级政府所给予的补贴。我国政府目前已在中央政府一级逐步取消了过去的各种补贴。而目前的情况是,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增长、解决就业等考虑,通过信贷、税收、电价、运价等措施,对很多产品都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补贴,尤其是由于许多省份都普遍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很可能招致反补贴调查。因此,为免授人以柄,应尽早建立适应WTO规则和符合我国经济安全需要的补贴制度,各地政府部门在制订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时,必须运用好WTO规则允许的绿色与黄色补贴,取消红色补贴。
3.发挥行业协会在反补贴方面的作用
行业协会在反补贴中的作用与其在反倾销中的作用同样重要。补贴、倾销的区别在于:倾销行为主要是由于企业的无序竞争,而补贴的行为则是由于政府对重点企业的支持,前者是企业行为,后者是政府行为。在解决反补贴争端中,起诉和应诉主体也是政府和行业协会。因此,一方面要求行业协会利用掌握行业信息的优势,与政府、企业一道,构筑反补贴预警体系,密切注意贸易伙伴的反补贴动向,包括对重点敏感出口产品要做好出口价格、出口国家和地区的监测工作和价格协调工作,及早化解贸易风险,以防止国外可能出现的反补贴调查。另一方面,一旦出现了国外的反补贴调查,应帮助企业积极应对。由于有关答卷涉及多个部门、多个行业的信息,有些问卷的专业性较强,单靠任何一个部门要想按时、圆满地完成政府答卷以及应付核查等工作,都是十分困难的,行业协会应与政府以及企业各部门协调一致共同应对。
4.充分利用贸易救济措施,抵制国外反补贴调查
相比欧盟、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我国的反补贴立法起步较晚。1997年3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对补贴问题做了原则规定。2001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则。但我国反补贴立法以来,尚未出现反补贴立案。而在贸易摩擦高发期,最好的防御就是进攻,企业在积极应诉的同时,应主动出击,在WTO规则下合理运用贸易救济措施和国内相关法规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和企业正当权益,这样既可消除外国产品在华的不合理竞争行为,抵制不公平竞争,又可以使其不敢肆无忌惮地对华发起贸易救济措施调查,以增加我国出口贸易摩擦应对的筹码。
来源:商务部 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