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连同反倾销、保障措施一起,被视为世贸组织允许的对本国产业实行保护的合法贸易救济措施。目前,反补贴调查虽然远不及反倾销调查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大,但其依然能对被调查国的出口贸易造成较大伤害,严重影响涉案企业的竞争力。2004年以来,我国外贸出口一路高歌猛进的同时,与贸易伙伴的贸易摩擦也不断增加,国外纷纷加大了针对我国的贸易保护措施的力度。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使用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外,有些国家开始针对我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措施,这种现象表明反补贴对中国出口产品的潜在威胁已经转变为现实危害。因此,寻求取代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的措施扶持我国产业发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国外的反补贴调查,就成为我们目前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分析了WTO补贴与反补贴的基本规则和国外对我国反补贴调查的概况提出了我国应对反补贴的对策与策略。
一、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补贴与反补贴问题是全球贸易体制的重要问题之一。一方面,作为各国政府推行国家政策的手段,补贴对于一国实现其在贸易、发展和金融方面的目标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补贴会对贸易和生产产生有害的影响,它扭曲了资源的分配,使生产不根据市场原则进行。尤其对国际贸易而言,对出口产品的补贴使得出口产品的价格低于在国内销售的价格,从而对进口国的国内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为了维护世界贸易中非歧视、自由、透明和公平竞争的秩序,WTO专门制定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旨在规范和统一各国的财政补贴政策及其行为。
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历经了近半个世纪的漫长发展历程。1947年10月30日签署的“关贸总协定”在第六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对之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未能有效地制约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滥用。为了竞争,国际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范围不断扩大、种类不断增加,成为国际贸易中非关税措施的一种重要形式。于是,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列为重点议题之一,并达成了一项较为详细的协议,即“关于解释和运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协议”,亦称“补贴与反补贴守则”。但由于该守则在结构上不够严谨,文字上含混,对日趋复杂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仍不能有效地予以制约,而且也只是个诸边守则,仅对其签署方有约束力,而当时只有24个缔约方(14个发达国家和10个发展中国家)。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经过艰苦的谈判,达成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简称ASCM协议,全面规范了补贴与反补贴行为,从而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确立了更为完善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约束机制。协议共分11个部分,并附有7个附件,主要涉及补贴的定义与分类、反补贴措施的范围与进行、负责的机构与成员方的差别待遇等。
按照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补贴(subsidies)是指一成员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any public body)向某一企业或某一产业提供财政捐助(financial contribution)或对价格、收入的支持,结果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因此对其他成员利益造成损害的政府性行为或措施。其表现形式包括:资金直接转移,如政府赠与、贷款;潜在资金转移,如贷款担保;政府对本应收取的资金给予豁免,如减免税收;政府提供一般基础设施之外的其他服务或商品,或政府购买商品;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等。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补贴分为三类:禁止性补贴、可申诉的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
1.禁止性补贴(prohibited subsidies)
通常被称为“红色补贴”。是指成员方不得授予或维持的补贴,因为这种补贴直接扭曲进出口贸易。包括两种: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前者是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以出口实绩(export performance)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后者是指以使用国产货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2.可申诉补贴(actionable subsidies)
通常被称为“黄色补贴”。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产生了负面影响(adverse effects)时,受影响的成员方可对其补贴措施提出申诉。这种不利影响包括(1)对另一成员方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2)使其他成员根据GATT1994直接或间接产生的利益减损或丧失特别是根据GATT1994第2条项下的约束性关税减让而产生的利益;(3)严重歧视另一成员的利益。
3.不可申诉补贴(non-actionable subsidies)
通常被称为“绿色补贴”。是指不具有专向型的补贴,或虽具有专向性的补贴,但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的一切条件的补贴。包括:(1)研发补贴:对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与企业合同基础上进行研究的资助;(2)贫困地区补贴:在成员方的领土范围内根据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并且非专向性对落后地区提供的资助;(3)环保补贴:改造现有设备,使之适应由法律所提出的新环境要求而提供的资助。对于这三类补贴,WTO成员方不得提出申诉或采取反补贴措施。
根据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其他成员造成负面影响的补贴措施可以采取两种救济方式:一是通过WTO的争端解决程序进行多边救济,二是启动征收反补贴税的单边救济,在经过规定的调查程序后征收反补贴税。但同时规定,只有在补贴对成员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以启用反补贴程序,在其他情况下,只能援引争端解决程序。
来源:商务部 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