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美国频繁使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中的“纺织品特殊保障”条款对我国纺织品出口设限。中美纺织品贸易摩擦已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焦点。通过了解中美纺织品贸易的相关法律情况,可以更好地分析美国对华纺织品设限的法律依据和过程,对今后中美纺织品贸易摩擦情况的发展趋势进行判断。
——中美纺织品贸易中涉及“特保”的主要法律条款
在中美纺织品贸易过程中,相关法律条款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第一,中国入世文件中有关“特保”的条款。
在中国的入世法律文件中有两个有关“特保”的条款,一是《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以下简称第16条),该条款的适用期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日后12年;二是《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以下简称242条),该段条文是有关WTO其他成员国对中国纺织品采取保障措施的规定。条款适用期至2008年12月31日。242条规定:如一WTO成员认为《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由于市场扰乱,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减轻或避免此市场扰乱。
第二,美国与我国 “特保”条款相关的国内立法。
《1974年贸易法》(Trade Act of 1974)中的“201条款”。这是美国主要的保障措施法律。根据“201条款”的规定,美国必须证明某种产品的增长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增长是导致上述结果的直接原因,并要证明存在因果关系,方可对该产品实施保障措施。
《2000美中关系法》(U.S.-China Relations Act of 2000)。该法是美国在1999年中美签署关于中国加入WTO协议后不久制定的。《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法》(Permanent Normal Trade Relations, PNTR)。该法对《1974年贸易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421和422条款,规定了当中国产品造成市场扰乱和贸易转移时的调查规则。“421条款”中首次使用了“市场扰乱”的概念。根据《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第4款的规定,“市场扰乱”是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
《关于受理公众对从中国进口纺织服装采取保障措施申请的程序》。这一程序由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CITA)于2003年5月21日颁布,主要根据1956年农业法(修订版)第204段和1972年3月3日的11651号执行令(修订)制定,2003年8月,CITA又针对该程序制定了补充规则。
——美国对华纺织品设限相关法律实施情况
美国对华纺织品设限过程中,“421、422条款”调查的实施机构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和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纺织品“特保”调查的实施机构是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CITA)。
美国“421、422条款”调查的实施程序:由ITC受理申诉方有关“421、422条款”的申请调查;委员会进行表决,如果做出肯定性裁决,在20天内ITC要向美国总统和USTR提交具体实施意见;USTR在55天内负责根据ITC的裁决向总统提出建议。在此期间,还应举办听证会,听取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并与中国政府进行磋商。如果磋商未达成使双方满意的结果,除非美国总统认为该做法不符合美国的国家经济利益或有损于国家安全,否则应在申诉提起之日起150天内做出进口限制的决定。进口限制的决定在15日内生效。
纺织品“特保”调查的实施程序:美国国内产业提出“特保”调查后,CITA在15天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立案后,利害关系方有30天的公众评论期,公众评论期结束后,CITA应在60天内做出裁决;如CITA做出肯定性裁决,美国将正式提出与中国进行磋商。与此同时,受调查的纺织品将被控制在不超过提出磋商请求的当月前14个月中前12个月进入该成员数量的7.5%(羊毛产品类别为6%)的水平。如果在90天磋商期内,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则磋商将继续进行,美国将继续对磋商涉及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实行限制。
——法律规定和实施情况显示美国可能继续滥用242条
从美国对华纺织品设限涉及的主要法律条款以及相关实施情况看,由于“特保”条款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程序的差异,在今后一段时期,美国很可能在更大范围内选择对其更有利、实施更方便的242条对我国纺织品设限。
首先,从中国入世文件中的两个“特保”条款看,二者都可以适用于纺织品,但第16条的实施条件较242条更为严格。同时,242条(g)款规定:不得根据本规定和议定书(草案)第16条的规定对同一产品同时适用措施。因此,美国至少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是不会使用16条来对我国纺织品进行限制的,这也决定,2009年以前,美国将主要采用242条纺织品“特保”调查方式对华设限。
其次,从美国启动相关调查的条件上看,美国应用242条启动纺织品“特保”调查最为便利。按照美国立法,使用“201条款”调查的条件最高,要求最严格。“421条款”的门槛就比“201条款”要低很多,仅从措词来看,“421条款”用“实质性损害”替代“严重损害”,以“重要原因” 替代了“直接原因”,而且同时也不再要求证明进口增长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运用242条来启动纺织品“特保”的条件则更为便利。242条连“实质性损害”这样的说法都没有提及,只要求“请求进行磋商的成员在提出磋商请求时,应向中国提供关于磋商请求的原因和理由的详细事实声明,并附提出磋商请求成员认为能够证明下列内容的现行数据:(1)市场扰乱的存在或威胁;及(2)在该市场扰乱中原产于中国产品的作用。”这种含糊的提法造成美国启用“特保”条款时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第三,从美国启动相关调查的具体实施程序上看,启动“421、422条款”的实施程序相对比较复杂。而纺织品“特保”调查的程序就比较简单,实施更为方便,很容易就能实现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对磋商涉及的纺织品继续限制的目的。
——应对242条 有关部门应理清思路完善管理
从242条的具体内容看,如果我国纺织品出口增长过猛,很容易就会遭到美国甚至其他国家的纺织品“特保”措施限制。因此,有关部门必须认识到,虽然世贸组织成员国之间的纺织品配额已经取消,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纺织品出口就可以完全放开。为了防止其他国家使用242条对我国纺织品设限。我国有必要率先采取措施完善纺织品出口管理。
记者从第98届广交会上了解到,绝大多数纺织品出口企业认为,目前纺织品的出口贸易形势甚至还不如加入世贸组织之前。本届广交会上,很多出口企业不仅大单、长单不敢接,而且甚至面临大量订单流失到其他国家的危险。不少企业认为,今年上半年我国纺织品的大幅增长实际上主要是因为企业对未来出口的预期不确定。
从目前我国纺织品出口的现状分析,建议有关部门对设限产品进行一篮子的统一考虑,主动实施出口配额管理,通过科学的配额管理引导企业有序经营。同时,在中美就设限纺织品磋商的过程中,应考虑加强政府与企业间的信息沟通,使政府在谈判过程中掌握出口贸易的一手资料,更好地应对相关谈判。
来源: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