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88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苯酚进行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调查。这是我国应利害关系方申请发起的首例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调查。
此次新出口商复审调查涉及的进口苯酚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 290729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及商务部《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自上述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大陆的进口商在进口原产于韩国由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生产的苯酚产品时,应按照原反倾销裁决中适用于“其他韩国公司”的反倾销税率缴纳保证金。
此次复审调查将自复审立案之日起9个月内结束,即于2006年9月5日之前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