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00 三年第4号),制定了《2006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2006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00三年第4号),为实施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2006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量为28.7万吨;毛条进口关税配额量为8万吨。
第三条 所有贸易方式进口的羊毛、毛条均纳入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第四条 2006年对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以及有关材料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商务部通过授权机构,按照先来先领的原则,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当发放的数量累计达到2006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量,则停止接受申请者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 2006年1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并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年度审验;
(二) 上一年度无海关、工商、税务、质检、外汇方面涉及羊毛、毛条进口的违规记录;
(三) 没有违反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及《2005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六条 配额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加工贸易企业还需提供《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商务部授权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者需填写《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上述有关材料。
第七条 配额申请者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 cn/下载(复印)《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第八条 配额申请者在公历年度内可多次申请关税配额,但需遵守:
(一) 2005年有羊毛、毛条进口实绩的申请者,2006年9月30日前累计申领进口配额数量(加工贸易进口除外,以下同)不超过2005年实际进口数量(按原发证机构收到的经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累计数量计)。其中2005年实际进口数量不足300吨的可按300吨申请。
(二) 2005年无羊毛、毛条进口实绩的申请者,2006年9月30日前累计申领数量不超过300吨。
第九条 9月30日后,获得配额的最终用户如完成第八条规定的进口数量(按原发证机构收到的经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累计数量计),可继续申领进口配额。
第十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第五条、第八条以及第九条规定的,应及时通过商务部计算机联网系统上网申报,同时将经审核并签名后的企业申请表传真至商务部。申请的先后排序以商务部管理网络终端显示为准。
第十一条 商务部在收到网上申请及书面传真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授权机构。
第十二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在收到批准通知后,按照商务部批准的数量于5个工作日内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第十三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但有效期不得超过2006年12月31日。用于加工贸易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
第十四条 对2006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最终用户需于12月 31日前持装船单证到原发证机构申请延期,延期最迟不得超过2007年2月底。对于加工贸易,12月31日前未完成进口或未全部完成进口的,可凭原关税配额证对未进口部分换领下一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但新换领的配额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原《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
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业务发生变更、展期,需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及《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到原发证机构换领新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中变更、展期期限。
第十六条 最终用户未在配额证有效期内使用关税配额, 需将配额证原件交回原发证机构。商务部将配额证所列配额予以收回,将其计入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余量。
第十七条 对伪造合同或材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最终用户在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
2006年羊毛、毛条进口税目、税率表
序号 |
商品类别 |
税则号列 |
货品名称 |
税率(%) | ||
最惠国 |
普通 |
配额内 | ||||
1 |
羊毛 |
51011100 |
未梳的含脂剪羊毛 |
38 |
50 |
1 |
51011900 |
未梳的其他含脂羊毛 |
38 |
50 |
1 | ||
51012100 |
未梳的脱脂剪羊毛(未碳化) |
38 |
50 |
1 | ||
51012900 |
未梳的其他脱脂羊毛(未碳化) |
38 |
50 |
1 | ||
51013000 |
未梳碳化羊毛 |
38 |
50 |
1 | ||
51031010 |
羊毛落毛 |
38 |
50 |
1 | ||
2 |
毛条 |
51051000 |
粗梳羊毛 |
38 |
50 |
3 |
51052100 |
精梳羊毛片毛 |
38 |
50 |
3 | ||
51052900 |
羊毛条及其他精梳羊毛 |
38 |
50 |
3 |
与7月份实施的《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给予了“转让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以合法身份,得到了企业的普遍肯定。
依照《办法》,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允许转让,同时未使用部分要上交。其中,地区内转让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做技术处理,跨地区转让则报商务部备案并由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做技术处理。
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各类别商品的最低可申请数量为200件(公斤、平米、双)。凡根据公式计算的可申请数量低于最低可申请数量的,经营者可申请数量为零。” 而设定“200件的最低出口门槛”则相对集中了资源,避免因参与企业过多、每家分配数量太少而根本无法出口。
新《办法》的变化还体现在,增加了“临时出口许可数量的一定比例实行有偿招标,剩余部分按业绩分配”的内容。同时,取消了《暂行办法》中的“Q1≠0”,扩大了获得许可数量资格的企业范围。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有关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企业只要受限类别对全球有出口,就有分配资格,这解决了转口贸易业绩计算的问题。
与《暂行办法》一样,《办法》规定的统计时间范围为临时出口许可实施之前的12个月。不过,考虑到2005年出口的特殊情况, 2006年可申请数量按照确定的计算公式,以2004年6月1日~2005年5月31日为统计时间范围进行计算,另加上企业2005年6月11日~12月31日应获得的可申请数量。
《办法》还体现了对不同地区出口企业的均衡处理:西部地区企业的出口实绩按中国海关出口统计金额的150%计算,中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的出口实绩按中国海关出口统计金额的130%计算。
提示:新管理办法更多吸纳了企业的意见,也体现了国家将重点扶植出口产品附加值高、竞争力强的企业的思想导向。中国实行的这一配额制,体现了国家对优势企业的政策倾斜和对出口高质量、高附加值产品的鼓励。
新《办法》对2007年后纺织产业结构调整,将起到导向作用。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允许企业调剂配额”可避免不必要的配额浪费,使配额分配和使用效益最大化,同时也有益于那些真正有需要的企业。
转让无疑是有偿的,很难避免在此过程中出现高价炒卖现象。因此,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必须加大有效监管力度,防止配额“贩子”从中渔利。中央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当中介的角色,减少或避免企业间的直接配额调剂。企业应将多余配额全部上交地方政府,并由地方政府再进行二次分配,这将有助于减少转让过程中的暗箱操作。
生态产品的概念以及生态标签认证的标准
为了能够统一对生态产品的认识,对如何建立生态标签提供指导,国际标准化组织机构ISO曾对生态产品的概念进行归类:
第一类型:考察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从原材料的提取、到产品的运输、生产、使用和废弃处理),自愿加入,多产品种类,第三方标签体系。
第二类型:自我声明的标签。或是考察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或是考察产品的某方面的生态性能。
第三类型:环境行为的声明和报告(Non -selective)。
由各发达国家政府制定的各生态标签基本上都属于第一类型,他们代表了当今生态标签发展的主流。这些生态标签计划强调的是从整个生命周期内考察产品的生态性能,包括产品的原材料的生产和制备、产品的生产、使用和废弃处理。这些生态标签适用于多产品品种领域甚至是服务领域,对每一类别的产品使用LCA的原则制定生态产品的标准。其评审原则为由第三方试验室检验和现场审核,由申请厂商自愿加入执行。该类生态标签由于受到政府的支持,在生态产品领域都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对生态产品的发展,形成一致的、科学的评审标准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往往被各国政府作为制定环保生态法规和法令的依据。
第二类型的生态标签,主要是由一些民间组织机构、行业协会建立的生态标签。这些生态标签往往是考察产品的某一方面的生态性能(如产品的使用性能、产品的废弃处理等),对产品使用的原材料、产品中的有害物质或是产品的再循环使用提出了评审的标准,其评审原则也并不强调由第三方试验室或是现场审核,有的还允许申请厂商自我声明。这些生态标签由于满足了一定的需求,因此,在市场上也获得了一定的支持。
第三类型的生态标签,是由一些买家制定的,用于对自己的供应商所提供的商品的生态性能进行标识。供应商无需进行申请,只要产品经过指定试验室的检验满足了供应商制定的生态产品标准即可。这些生态标准的制定往往同产品售卖地的产品的生态环保法规、法令一致,有时较严格一些。
除了上述三类标签外,还有一部分标签没有被归类其中。由于ISO的标准只能作为一个制定生态标签的方法参考,而并没有给出各个产品领域内在如何使用LCA分析,如何对原材料、包括生产过程、废弃处理对生态产生的危害进行评定,也没有给出各类生态产品的具体的标准。目前各种生态标签体系对各类产品的评估标准依然有很大的差异。
除了对于生态产品的认证标准的规定外,各生态标签的认证程序、有效期、认证费用、对生态标签的授权、使用和监控等方面,各生态标签也存在着不同。由于消费者普遍对自我声明的标签缺乏信任,现在各国政府制定的生态标签的认证主要采取第三方试验室检测并现场评审,并接受消费者组织机构的监督等方法和措施。那些不经过第三方试验室检验或是不经过现场评审,认证过程不严格的生态标签正在逐渐失去影响力。
提示:在国际贸易中,产品的生态安全性能已逐渐成为产品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出口企业在产品出口时,既要满足来自买家的生态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符合进口国当地的生态产品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生态产品的概念是一个新兴的概念,又涉及到材料学、物理学、化学、环境学、生理学等多门学科领域,因此目前对生态产品的理解存在着不同,关于生态产品的定义也就不同,各种生态产品认证体系对产品的生态性能的评估准则也不同。
长期以来由于情报系统不发达、缺乏与国际接轨的产品标准、缺乏先进的检测技术和设备,缺乏完整的检测体系等诸多原因,使我们的许多产品难以走出国门,另一方面也为发达国家向我国转移淘汰产业、销售低标准产品打开方便之门。中国企业的发展壮大,必须要跨越技术贸易壁垒之“坎”,企业除加强情报咨询外,必须实施标准化,生产企业必须提高生态产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水平、提高产品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赢得买家的认可与信任,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