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将于今年3月15日起实施的《2006年进出口(一般)规例(修订附表4及5)令》有关法例,所有输往欧盟的纺织及成衣产品(包括转口)的每批出口付运,必须领有供个别托运专用的出口签证,或纺织商登记方案下填写的纺织品出口通知书。所有输往欧盟市场的裁剪及车缝成衣,也须遵守生产通知书的规定。
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鉴于欧盟和内地在2005年6月11日签订谅解备忘录,就内地输往欧盟的纺织及成衣产品订定数量限制。我们认为经修订的管制安排可加强香港对输往欧盟的纺织品的管制,以打击可能出现的非法转运活动,从而维护香港的合法贸易利益。”
据介绍,经修订的管制安排与现行输往美国市场的出口纺织品安排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