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样品问题的法规中文译文:
“(c)应加入下面这一段:
8. 作为本条例规定的义务减免,下列纺织品进口不受数量限制、许可证或有关原产地证要求的限制:
(a)被进口到欧共体海关关境内的、价值可忽略不计且仅可用于寻求其所代表货物的订单的纺织品样品。为了获得豁免,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在不损坏样品特征的前提下以撕破、打孔、做明显的或不可去除的标记或其他方式,使此类特定物品永久性不可再使用。“纺织品样品”是指任何代表一类货物且其展示方式和数量决定其不可用于寻求同类型或同等质量货物订单之外的其他用途的物品。
(b)满足下面条件的在欧共体海关关境外生产的、用于贸易展会或类似活动的纺织品的代表性样品:
――可视作低单价的广告样品;
――不易销售;
――其总价和总量与展会性质、参观人数和参展商规模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