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近期发布TBT-06-004号备忘录,宣布自2006年3月3日起,HTS代码为6115.92.90、 6115.93.90、 6115.99.18、6111.20.60、6111.30.50、6111.90.50的进口袜类标签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原产地标签必须置于包装正面;
2、假如产品的尺码资料也置于包装正面,则原产地标签必须置于产品尺码资料旁边;
3、假如包装上没有尺码资料或尺码资料置于包装背后,原产地标签仍须置于包装正面;
4、原产地标签必须以清楚、显眼及消费者容易看到的方式展示,而且持久不变;
5、假如袜类并非完全放于包装之内,而是以标签或标牌捆扎的,原产地标签必须置于标签或标牌正面。
与其他类别产品一同装于包装内的袜子(如婴儿成套服装包括袜子及其他服装产品),免于执行上述规定,但这种包括多类产品的包装必须遵守《纺织纤维产品识别法》的其他有关条款。
自2006年3月3日起,海关边境保护局有权拒绝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产品入境。
另外,CBP近期对中美纺织品协议执行的答疑(FAQ)进行了更新,补充了“前四位为6110的部分编织成型的服装”部分,全文见:
http://www.customs.ustreas.gov/linkhandler/cgov/import/textiles_and_quotas/china_mou/china_
mou_faq.ctt/china_mou_faq.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