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23日,美国海关(CBP)公布袜子标识新规则。该规则于3月3日生效,涵盖的袜子产品为海关税号6111.20.60(婴儿棉制针织袜子)、6111.30.50(婴儿合纤制袜子)、6111.90.50(婴儿人纤制袜子)、6115.92.90(棉制针织袜子,不含蕾丝及网线)、6115.93.90(合纤制针织袜子,不含蕾丝及网线)、6115.99.18(人纤制针织袜子,不含蕾丝及网线)。具体如下:
1.原产地标识必须标在包装的正面。
2.若产品尺码信息也标于包装正面,则原产地标识应紧靠产品尺码信息。
3.若无产品尺码信息或尺码信息标于包装背面,则原产地标识仍应标于包装正面。
4.原产地标识应清晰、明显、易识别,且不易被除掉。
5.若袜子产品无完整包装,仅以标签或吊标绑缚包装,则原产地标识应标于标签或吊签正面。
若袜子产品与其他类别产品一起包装(如婴儿套装中既包括袜子也包含其他婴儿服装),则以上规则不适用,但此类产品包装应符合《纺织纤维产品识别法案》的相关条款。
CBP称,任何不符合新标识规则的袜子产品将不予通关。但对于3月3日前进关的、且符合旧包装规则的袜子产品,将不会采取任何行动。
另,近日美贸易谈判代表(USTR)波特曼在向美国会作证时,表示有可能将部分中国婴儿袜产品(如婴儿毛线鞋等)从袜类配额中排除。此前一些美国议员和企业曾对将婴儿毛线鞋等产品纳入配额管理表示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