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24日发布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进口氨纶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4月13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进口氨纶进行反倾销调查。立案后,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初步裁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进口氨纶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氨纶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54024920、54026920。
自2006年5月2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0-61%)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来源: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