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5年度警服质量统检情况的通报
为贯彻落实全国公安被装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人民警察服装质量管理办法》《人民警察服装目录生产企业管理规则》的要求,公安部装备财务局于2005年6月至9月组织对13家2003年新增警服目录企业进行了质量巡检,并委托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通过各省公安厅(局)抽样送检的63家警服目录企业的警服及面料产品进行了质量统检。现将质量检查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警服企业巡检情况
公安部装备财务局组织解放军总后军需生产技术研究所、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分别对13家2003年新增警服目录企业的规模、设备、生产能力、技术水平、质量管理及警服技术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了综合实地检查。
通过检查,13家企业在生产规模、设备技术能力等方面基本具备生产警服品种的能力,能够结合警服生产品种的特点制定较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售前、售后服务制度,基本能够满足警服生产和警服质量要求。具体情况是:
(一)企业规模及设备状况。在受检13家企业中,奉化市爱伊美服饰有限公司规模最大,生产能力较强、设备档次较高;山西兵娟制衣有限公司、上海圣利斯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富盾制式服装公司、四川德福制衣有限公司、云南奥斯迪实业有限公司五家企业规模较大,设备状况较好;北京亿都川服装有限公司、北京美飒格制衣有限公司、宿迁市箭鹿制衣有限公司、万事好服装有限公司、江西华思特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军工服装厂、武汉世城职业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等七家企业情况一般。
(二)质量管理方面。各受检企业都能够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较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售后服务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警服品种质量。如:四川德福制衣有限公司、奉化市爱伊美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富盾制式服装公司、山西兵娟制衣有限公司四个企业制定了较完善的技术文件要求,出台了企业内控标准,做到各种警服型号的样板齐全、管理规范、CAD打板系统运用较好。
(三)执行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则方面。总体来讲,各受检企业在执行技术标准和《人民警察服装目录生产企业管理规则》等方面比较严格,但也有一些企业技术标准意识不强,随意性较大;还有的企业对技术标准理解不准确、不全面,片面认为警服号型较多,而只生产B体服装或不标体型。此外,多数企业不能提供完整的警服材料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二、警服产品统检情况
目前,全国警服目录生产企业共计83家。本次共收到63家警服目录生产企业送检的11个警服品种,共计586套(件);警服面料品种11个,共计230块样布。其中,所有品种抽样送检的企业32家,占目录生产企业总数的39%;因无产品未抽样送检的企业20家,占目录生产企业总数的24%;因生产品种不全,而未全项产品抽样送检的企业31家,占目录生产企业总数的37%。
从统检结果看,各警服目录生产企业在工艺技术方面具有较高水平,各警服品种成衣合格率平均达到92%。尤其多功能服、夏执勤服及单裤品种达到100%;常服、衬衣、训练服、春秋执勤服、冬执勤服均达到93%以上。但也发现由于警服面料质量还存在较多问题,大大影响了警服品种质量统检的总体水平。
警服产品统检情况分项说明:
(一)警服成品质量检查情况
1、辅助材料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
(1)警常服、茄克服、执勤服袋布材料不规范,有的使用隐条涤丝绸;有的使用材料纱支细,密度稀;有的使用未经后整理的半工艺涤棉细布;袋布颜色不统一。
(2)粘合衬违标问题较多,部分企业使用针织弹力衬取代常服、茄克服技术标准中的机织起绒衬。
(3)警常服领底呢材料颜色、厚度、硬挺度不规范。
(4)新式防滑腰里字体、五星图案不规范,橡筋断条、甩套现象严重。
(5)多功能服帽绳、腰绳材料使用无芯绳。
(6)女警裙腰带气眼颜色、材质不统一。
(7)裤腰调节袢上件颜色不统一,既有黑色漆膜面,又有白钢金属面。
(8)执勤服、训练服黑色漆膜四件扣不一致,既有亮面,又有乌面。
(9)衬衣领扣颜色不一致,既有蓝色,又有透明无色。
(10)多功能服、雨衣、冬执勤服所用不饱和聚酯四眼扣外观形状、薄厚不同,有印“Police”字样四眼扣。
(11)多功能服、雨衣、执勤服所用拉链颜色与面料不匹配,拉链头形状、材质不一致等。
2、个别企业长期不送检产品,工艺违标、丢工落序情况较严重。
3、在产品标志方面,有的企业产品名称标志与标准不符;号型标无体型代号或无号型标;成品无检验章;洗涤标内容不全、标志内容与产品不符;标志位置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等。
4、由于雨衣帽拉链封胶工艺难度较大,质量问题较严重。
(二)面料质量检查情况
毛涤混纺材料、军港绸衬衣材料质量相对较好,其它产品均存在较严重质量问题。其中精梳涤棉混纺格子布、聚氨酯防水涂层雨衣布、聚氨酯防水透湿涂层布(多功能服面料)三种面料全部不合格。
(三)其他问题
有的警服产品无检验章、无产品标志、甚至有的还挂有“样品”字样。
三、奖励与处罚
(一)对统检中质量较好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这些企业是:北京亿都川服装有限公司、辽宁凯森蒙制衣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荣发服装厂、江苏玉人服装有限公司、江苏柏泰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阴璜塘雨衣厂、宁波培罗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武鹰制衣有限公司、山东盛世隆服饰有限公司、湖南省公安厅劳动服务公司湘安被服厂、长沙湘安被服二厂、汕头奥山服饰有限公司、四川得福制衣有限公司、青海群星实业公司。
(二)根据《人民警察服装目录生产企业管理规则》的要求,对八家生产企业作出如下处罚:
1、武汉航空服装厂生产的夏执勤服、冬执勤服、女长袖制式衬衣三项产品不合格。,决定取消其警服目录生产企业资格。
2、武汉市武公被服有限公司因违标严重,给予警告处分一次,在年度审核中记不良记录一次。
3、对单项产品不合格的武汉三五零六纺织服装总厂(裙子不合格)、山东耶莉亚服装集团总公司(裙子不合格)、武汉世城职业服饰有限公司(裙子不合格)、湖北省武昌警服厂(夏执勤服不合格)、兰州三五一二皮革制衣厂(训练服不合格)、吉林省着装制衣有限公司(裙子不合格)予以警告,在年度审核中记不良记录一次,并限期一个月内上报整改措施,整改后进行重新抽样检查。
公安部装备财务局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2005年度警服目录生产企业年审情况的通报
根据《人民警察服装目录生产企业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以及2005年度警服目录生产企业年审工作方案,公安部装备财务局通过收集整理分析各地公安装备财务部门、2005年度警服目录生产企业和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填报的《2005年度警服目录生产企业年审调查表》(以下简称《年审调查表》),并组织北京、河南、安徽、福建、江西、广西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被装科科长和北京华通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对2005年度警服目录生产企业进行了年审。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对被举报警服目录生产企业的质询情况
(一)对陕西秦星服装厂“从非定点生产厂家购进纽扣、服饰,厂领导拿回扣”的问题提出质询。在听取该厂负责人的解释后,认为该厂存在从非定点生产厂家采购部分纽扣、服饰的情况,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规则》第七章第三十七条第十六款“警服面料和主要辅料未在目录生产企业范围内采购”的规定。
(二)对曼其集团“无设计能力、发包、不正当竞争、拖欠员工工资、偷逃税款、伪造证照”的问题提出质询。在听取该公司负责人解释后,认为该公司存在违反《规则》第七章第三十条第八款“转让生产计划”的嫌疑。
(三)对罗蒙集团“诚信差,转包生产任务”的问题提出质询。在听取该公司负责人解释后,该公司确实存在交货不够及时、售后服务不够完善的问题,同时不能提供没有转包生产任务的证据。
(四)对长春着装制衣有限公司(现改名为吉林省服装总公司)“擅自生产印有警徽图案T恤衫”的问题提出质询。在听取该公司负责人解释后,认为该公司上述行为发生在2004年《规则》发布之前,且是根据有关省公安厅的要求,配合全国公安机关“大练兵”制作的。
二、各警服目录生产企业报送《年审调查表》评审情况(略)
三、年审处理情况
(一)对被质询企业的处理。
1、鉴于陕西秦星服装厂从非定点生产厂家购进纽扣、服饰数量较少,情节轻微,对该厂通报批评,并立即整改。
2、曼其集团在接到此通报之日起一个月内,需向我局提供公司与东莞骏荣制衣厂为隶属关系的合法证明或共同投资的公证书。
3、罗蒙集团在接到此通报之日起一个月内,需向我局提供浙江奉化汉生制衣有限公司为其子公司的法律文件或者公证书,同时要加强内部管理和协调,严格履行合同,做好售后服务。
4、长春着装制衣有限公司(现改名为吉林省服装总公司)“擅自生产印有警徽图案T恤衫”问题不予追究,在今后承接公安警服生产业务中,要引以为鉴,杜绝类似行为的发生。
(二)审核《年审调查表》对企业的处理。
1、《年审调查表》填报数据完整、装订规范、报送及时、经营状况良好,并且2005年度质量统检合格的七家企业一次性通过年审,并予以表扬。这些企业是:北京亿都川服装有限公司、辽宁凯森蒙制衣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荣发服装厂、江苏柏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武鹰制衣有限公司、山东盛世隆服饰有限公司、汕头奥山服饰有限公司。
2、缺少2005年度财务审计报表的32家企业年审待通过,并务必于4月底以前报送此表。这些企业是:北京绅士服装有限公司、北京美萨格制衣有限公司、天津大维服饰有限公司、石家庄三五零二服装总厂、沈阳风华西装有限公司、江苏虎豹集团有限公司、宿迁箭鹿制衣有限公司、宁波培罗成集团有限公司、万事好服装有限公司、福建才子集团有限公司、江西萍乡海华服装有限公司、武汉三五四一服装总厂、武汉市云天职业服饰有限公司、武汉三五零六纺织服装总厂、湖北省武昌警服厂、深圳华丝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警服生产服务中心、四川米兰服饰有限公司、贵州三五三五服装总厂、云南坤宇服装厂、陕西省兰盾被服厂、兰州三五一二皮革制衣厂、北京清河毛纺织厂、丹阳市鑫隆纺织有限公司(丹阳市兴丹制造厂)、徐州毛纺厂、浙江庆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科特乐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益鑫泰麻业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国营鞍山化纤毛纺总厂、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无棣群益染整有限责任公司、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3、《年审调查表》中出现实际生产能力超出设计能力的湖南省公安厅劳动服务公司湘安被服厂和天津市亚通涂层织物有限公司虽准许通过年审,但在接到此通报之日起一个月内需向我局作出合理解释。
4、黑龙江省蓝盾服装厂出现资不抵债,根据《规则》第七章第三十七条第十八款“未经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的,或在年度审计中出现企业严重亏损,且资不抵债的”,本应取消警服目录生产资格,但鉴于该企业为司法保障性企业,故给予降级处罚,限其只能生产本省本系统的人民警察服装。如果跨省、跨系统进行生产投标,则应依照《规则》的有关规定,重新参加我局的资格审定。
5、对年审中质量统检单项产品不合格的武汉三五零六纺织服装总厂、山东耶莉娅服装集团总公司、武汉世城职业服饰有限公司、湖北武昌警服厂、兰州三五一二皮革制衣厂、吉林省着装制衣有限公司六家企业予以警告处分,并于一个月内上报整改措施。
6、武汉武公被服有限公司因在质量统检中违标严重,给予警告处分一次,并记不良记录一次。
7、武汉航空服装厂在质量统检中三项产品不合格,取消其警服目录生产企业资格。
8、其他企业在报表填写、报表装订、报送及时性、响应被装管理部门程度、产品质量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虽通过年审,但在此予以通报批评。
公安部装备财务局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