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办贸函[2006]年第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南京、武汉、成都、广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出口企业:
为简化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转受让办理程序,方便企业,商务部建立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转受让平台(以下简称转受让平台)。转受让平台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正式投入使用,届时《商务部关于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跨地区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贸函〔2006〕1号)停止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6月1日起,企业间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跨地区转受让和地区内转受让均可通过转受让平台办理。
二、自2006年6月1日起,商务部不再受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跨地区转受让备案申请。在此之前上报的,商务部将于6月10日前批复。
三、与转受让平台相关的操作程序及规范将于近期另文公布。
四、公开招标项下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转受让程序不变。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二OO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来源: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