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批〔2006〕156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沈阳市、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青岛市、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云南省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关于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跨地区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贸函〔2006〕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结合各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转让申请及证明材料,现公布2006年5月第三次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跨地区转让备案结果(详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将跨地区转让备案结果告知本地相关经营者。受让许可数量的经营者可在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申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的相关手续。
二、请电子商务中心做好相关数据的技术处理工作。
三、对于缺少跨地区转让申请材料,转出数量大于实际剩余量,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材料的跨地区转让申请,此次备案暂不予办理。
附件:跨地区转让数据汇总表(2006年5月第三次) 商务部
二OO六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