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门属世界最不发达国家之一,工农业基础较为薄弱,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大量生产资料、工业产品和生活必需品依赖进口。根据也门中央统计局的统计,2004年,也门进口总额达到39.6亿美元,较2003年增长了9.26%,进口商品以各类粮食、药品、电子产品、建筑材料、汽车和各类轻工产品为主。面对日益增长的国内需求和渐趋活跃的对外贸易,近年来,也门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关税和进口环节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不断优化关税税率结构,积极发挥海关税收对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调控作用,逐步建立起了一套以关税为主、以销售税和增值税等进口环节税为辅的较为完备的关税政策体系,现简要介绍如下:
一、关税
1995年以前,也门曾一度对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由国家对进口商品进行直接管理。1995年内战结束后,为推动贸易自由化,也门政府对外贸进行改革,放松了进出口管制,取消了大多数商品的进口限制和进口许可。1997年,也门政府颁布了第37号关税法,对所有进口商品的税率做出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构成了现行关税政策的基础。近年来,随着也门本国经济的逐渐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以及加入WTO和GCC(海湾合作委员会)准备工作的推进,也门政府又在第37号关税法的基础上,对大部分商品的税率加以调整,于2005年出台了第41号关税法。新关税法中,包括汽车、农用机械、固定和移动通讯设备、家用电器等主要进口商品在内的大多数商品的关税税率均下调至5%,基本实现了与GCC国家关税税率的接轨。其内容分为21个大类,共99章,主要包括:
第一类 、活动物及动物产品
第一章 活动物
第二章 肉及食用杂碎
第三章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它水生无脊椎动物
第四章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它食用动物产品
第五章 其它动物产品
第二类 、植物产品
第六章 活树及其它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产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
第七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第八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桔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
第九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第十章 谷物
第十一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第十二章 含油籽仁及果实;杂项籽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
第十三章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它植物的液、汁
第十四章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它植物产品
第三类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十五章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十六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它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
第十七章 糖及糖制品
第十八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
第十九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第二十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它部分的制品
第二十一章 杂项食品
第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
第二十三章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第二十四章 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五类 、矿产品
第二十五章 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第二十六章 矿砂、矿渣及矿灰
第二十七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产品
第二十八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第二十九章 有机化学品
第三十章 药品
第三十一章 肥料
第三十二章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它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它胶粘剂;墨水、油墨
第三十三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第三十四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
第三十五章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
第三十六章 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
第三十七章 照相及电影用品
第三十八章 杂项化学产品
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三十九章 塑料及其制品
第四十章 橡胶及其制品
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
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四十一章 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
第四十二章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四十三章 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它编结材料制品;
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四十四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
第四十五章 软木及软木制品
第四十六章 稻草、秸秆、针茅或其它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十类 、木浆及其它纤维状纤维素浆;纸及纸板的废碎品;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四十七章 木浆及其它纤维状纤维素浆;纸及纸板的废碎品
第四十八章 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
第四十九章 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它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第五十章 蚕丝
第五十一章 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第五十二章 棉花
第五十三章 其它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
第五十四章 堆叠或手工细线
第五十五章 堆叠或不连续的手工纤维
第五十六章 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它工业用绳
第五十七章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它铺地制品
第五十八章 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
第五十九章 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
第六十章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第六十一章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第六十二章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第六十三章 其它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
第十二类 、鞋、帽、雨及遮阳用伞、拐杖、鞭子及其附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
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六十四章 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附件
第六十五章 帽类及其附件
第六十六章 雨伞、遮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附件
第六十七章 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第六十八章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
第六十九章 陶瓷产品
第七十章 玻璃及其制品
第十四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仿宝石、贵金属、表层加镀的贱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钱币
第七十一章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仿宝石、贵金属、表层加镀的贱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钱币
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
第七十二章 钢铁
第七十三章 钢铁制品
第七十四章 铜及其制品
第七十五章 镍及其制品
第七十六章 铝及其制品
第七十七章(保留)
第七十八章 铅及其制品
第七十九章 锌及其制品
第八十章 锡及其制品
第八十一章 其它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
第八十二章 贱金属工具、器具、刀具、餐具及其零件
第八十三章 贱金属杂项制品
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收音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
和重播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八十四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
第八十五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收音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播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七类 、运输设备
第八十六章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
第八十七章 汽车、拖拉机、自行车、其它车辆及其零件、附件
第八十八章 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
第八十九章 船舶及浮动结构体
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
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九十章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九十一章 钟表及其零件
第九十二章 乐器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九类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第九十三章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第二十类 、杂项商品和产品
第九十四章 家具;医用家具;褥垫、床垫支架、靠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
第九十五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娱乐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第九十六章 杂项制品
第二十一类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第九十七章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第九十八章 旅行者携带的非商业用途的物品
第九十九章 (备用章节)
除大幅下调关税税率外,新关税法还对部分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予以免关税,这些商品主要有:
(一)小麦、面粉
(二)大米
(三)避孕药品和用品
(四)部分书籍、报刊、杂志和纸制宣传品
(五)黄金、白金
(六)部分型号的电子计算机
(七)供残疾人使用的车辆、轮椅
(八)部分体育和娱乐器材
此外,新关税法还对部分亵渎宗教信仰、污染环境和危害健康的商品做出了禁止进口的明确的规定,这些商品主要有:
(一)猪及各种以猪为原材料的食品和制品
(二)罂粟;可卡叶;印度大麻;鸦片
(三)各种含酒精的饮料
(四)黄彰油精、胡椒醛等部分化学制剂
(五)部分矿产制品
(六)化工废料
(七)二手汽车轮胎和二手橡胶制品
二、进口环节税
除关税外,也门政府还对进口商品征收相应的进口环节税。目前,这部分税收主要包括销售税、增值税和商业利润税。
(一)销售税
2005年,也门政府在颁布新关税法的同时,也公布了销售税的征收法案,规定对用于批发和零售的所有进口商品开征销售税,税率统一为5%,缴税金额在进口商品完税价格(货值+关税)基础上计算,由各地海关与关税一同征收。同时,对于部分特殊商品的销售税税率,销售税征收法案也单独做出了规定(见下表)。
部分特殊商品销售税税率表
商品名称 税率
小麦 免税
面粉 免税
大米 免税
药品 免税
纯金 免税
香烟 90%
武器弹药 90%
珠宝 3%
金饰品 2%
(二)增值税
也门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增值税税率统一为3%,缴税金额在进口商品完税价格基础上进行计算,由各地海关与销售税一并征收。
(三)商业利润税
商业利润税的税率统一为1%。
(部分内容译自也门共和国2005年第41号关税法阿拉伯语文本)
驻亚丁总领馆经商室
二○○六年六月
来源:商商务部 (驻亚丁总领馆经商室子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