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我省正式实施《福建省“十一五”闽台产业对接专项规划》和《关于实施福建省“十一五”闽台产业对接专项规划的若干意见》。
《规划》和《意见》指出,今后五年,我省将在信息、机械、石化、纺织、冶金、食品、建材、物流、金融及高新技术等十个重点领域和行业全面加强闽台产业对接。利用台资的产业对接项目,将享受一系列涉台优惠政策及措施,其中包括对来闽投资的台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工、用水、用电和运输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优先保证等。此外,我省还将鼓励台资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改制。
在所得税减免政策方面,台商投资主要有五大优惠:
一是凡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台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继续实行2年免缴、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地区的生产性台资企业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台商投资企业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以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可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四是设在厦门经济特区的台商投资企业,设在福州马尾、福清融侨、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台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设在我省沿海经济开放地区的生产性台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是台资银行、台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及财务分公司等金融机构,台商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海峡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