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记者从南宁国家税务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委近日联合下发调整部分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调整的出口商品多达1500多个。按要求,对涉及调整退税率的商品,在通知下发前已签出口合同的商品要进行备案,才能按原退税率办理退税。
通知要求,对2006年9月14日(含14日)之前已经签订的出口合同,凡在2006年12月14日(含14日)之前报关出口的上述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可以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但出口企业须在今年9月30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6年12月15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涉及这次调整出口退税率商品业务的出口企业,尽快到当地国税局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咨询,并登记备案。
据介绍,通知取消了煤炭、木炭等原材料的出口退税,还将钢材、纺织品等产品的出口退税下调了2%~5%。与之相反的是,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的出口退税,则从13%提高到17%。同时,将以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以及这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要求。
来源:南国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