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多哥贸易、工业和手工业部长签署部令,公布了关于部分纺织品的进口和销售的有关规定(附后)。根据该规定,非西共体成员国的个人或公司在多哥注册的公司将只能进行纺织品的代理进口和批发业务。
关于纺织品进口和销售的有关规定(多哥贸易、工业和手工业部第0979/MCIA/CAB号令)
根据:
1999年12月28日颁布的《多哥竞争法》(第99-011号);
及以下总统令:
2001年12月16日颁布的《关于执行多哥竞争法的实施细则》(第2001-207/PR号总统令)。
2001年12月16日颁布的《关于全国竞争与消费委员会的组成和运转的规定》(第2001-208/PR号总统令)。
2005年6月20日颁布的关于政府构成的法令(第2005-058/PR号总统令)。
2005年10月28日颁布的关于贸易、工业和手工业部的组织和职权的规定(第2005 -100//PR号总统令)。
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规范多哥共和国特定纺织品的进口与流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规定涉及以下品种的纺织品:
1.蜡染布(WAX)和其他印花布;
2、凸纹条格细平布(BASIN);
3、花边布;
4、用于做衬衫、裙子和裤子的布料;
5、马德拉斯(MADRAS)布。
第二章 纺织品的进口和销售条件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种类的纺织品布料必须注明以下内容:
在布料的边缘要印上有别于其他多哥市场上已经存在或知名商标、标识;
在标签上注明品名、商标、产地及生产厂商的地址。
第四条
本法第二条规定种类纺织品进口商必须为非洲经济区常驻多哥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三章 纺织品的销售
第五条
非非洲经济区个人或者组织只能开办代表处,在代表处内只能展示本法第二条规定种类纺织品的样品。
组织或者个人必须在多哥注册公司。
第六条
除非贸易部长批准,凡是经营本规定上述涉及纺织品的进口商、批发商或半批发商一律不准零售。
本法所称零售,指除整货柜及5密封包以上的销售外的其他任何销售方式。
所有被授权的进口商必须遵守价格公开的规定,明确标明批发或半批发的价格。
第七条
自交易之日起一个月内,进口商或批发商必须保证商品价格的稳定。如果在一个月内降价,则卖方必须赔偿买方现有库存数量货物现时市价与买入价的差额,或收回买方商品库存。
第八条
在进行批发或半批发销售时,必须出具包括以下内容的发票:
——商号;
——税号;
——产品名称及产品编号;
——买方的姓名及地址;
——买卖数量;
——税前价格,税率及增值税金额;
——销售总金额。
第九条
严禁任何与商品标识,种类,原产地,数量,质地有关,旨在混淆买方对商品质量判断的伪造或仿造。
第十条
严禁进口商,批发商或半批发商给予任何一种商品的专卖权,除非该产品为特殊定制,且事先得到贸易部长的许可。
第十一条
本规定涉及的纺织品的所有的进口商必须向国内贸易和竞争局提交以下文件:
——运输单据
——供应商出具的发票
——报关单据
第十二条
根据多哥1999年12月28日颁布的《多哥竞争法》的规定对所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与予处罚。
第四章 最后条款
第十三条
国家竞争与消费委员会负责对进口条件的审核和商品销售的监督。
第十四条
国内贸易与竞争局长和外贸局长分别在其主管范围内负责本规定的实施。本规定在多哥共和国的官方报纸上公布。
本规定于2006年9月12日在洛美制定。
多哥贸易、工业和手工业部长让·吕西安·萨维·德托夫
来源:多哥经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