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符合《办法》规定,在2006年1-7月对欧盟或美国有上述类别出口实绩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均可参加此次相应类别的协议招标。前述“出口实绩达到一定规模”指根据本条第(二)项计算得出的企业最高投标量须大于或等于第(三)项规定的最低投标量。
(二)各企业的最高投标量按照本企业2006年1-7月出口实绩(海关统计)及《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式计算得出(见附件二)。因在2006年度公开招标中未交中标保证金被取消2007年度投标资格的企业,其本次协议招标中相关类别的最高投标量为根据公式计算得出数量的70%(附件二中该类企业的最高投标量为已按70%调整后的数据)。
(三)考虑到商业上的可操作性,各类别分别设定最低投标量,具体见附件一。
(四)企业可在具备投标资格的类别上,在本企业该类别最高投标量和最低投标量之间自主决定投标数量。
三、协议标价格
各类别的协议标价格根据明年的市场形势和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征求主营企业意见后提出的建议确定,具体见附件一。
四、投标
本次协议招标采用电子投标方式进行。具备投标资格的企业应在11月15日上午9:00至11月24日凌晨2:00之间通过“电子投标系统”将电子标书发送至招标办公室,并在11月23日前将本企业全额投标保证金(由企业根据本企业所投标类别、所投数量及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协议标价格计算加总得出投标保证金)以同城信汇、异地电汇方式一次性交纳到(到账)指定银行帐户。此次协议招标,企业交纳投标保证金时,无需通过原公开招标时使用的“招标二期系统”发送电子交款申请。
“电子投标系统”的安装和使用,请参见本公告所附“电子投标技术操作指南”,相关技术问题可通过登陆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www.ec.com.cn)或电话咨询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客服热线:010-67870108,拨通后按号码1再按号码3)。
投标保证金缴纳帐户信息如下:收款人: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2600024798。相关财务问题可登陆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网站“招标专栏”(www.ccct.org.cn)或电话咨询(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财务部电话:010-67739343)
五、评标规则
具备投标资格的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投标数量和价格等要求,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交纳投标保证金两项要件,并经招标办公室审核电子标书与所交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致的,即为中标。
下列情况将被视为废标或自动放弃协议招标:
(一)无相关类别投标资格的企业所投的标书;
(二)高于最高投标数量或低于最低投标数量的标书;
(三)低于协议标价格的标书;
(四)纸面标书等未按本公告规定的形式发送的标书;
(五)未在规定时限内发送的电子标书或在规定时限内发送两次及两次以上的电子标书;
(六)未在规定时限内将投标保证金交纳到(到账)指定银行帐户的;
(七)投标保证金不是一次性交齐的;
(八)根据电子标书合计的投标保证金和实际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一致的;
(九)由其他企业、组织或自然人代交投标保证金的;
(十)以同城信汇、异地电汇之外其他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十一)不符合《办法》或招标公告规定的其他情况。
六、中标结果公布
招标办公室预定于12月8日通过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t.org.cn)公布初步中标结果。各投标企业也可登陆“电子招标企业信息服务系统”查询本企业中标情况。投标企业如对初步中标结果有疑问的,可于公布初步中标结果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正式中标结果由招标委员会在商务部网站上公布(www.mofcom.gov.cn)。
七、中标金
正式中标结果公布后,中标企业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中标金,企业无需再交纳。未中标企业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予以退还。无论中标数量使用情况如何,中标金不予退还。
八、领证和转让
正式中标结果公布后,各中标企业即可按照《办法》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企业中标后获得的许可数量允许转让。转受让通过“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转受让平台”进行。
九、其他
(一)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此次协议招标工作。
(二)协议招标的相关政策和信息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t.org.cn)、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www.ec.com.cn)发布。
(三)招标办公室联系电话: 010-67739327、67739213、67739208,传真:010-67719297。招标委员会联系电话:010-65197731、65197428。
附件:一、2007协议招标数量、价格和最低投标量表
二、具备投标资格企业名单(含最高投标量)
三、电子投标技术操作指南
四、欧盟协议标类别业绩
五、美国协议标类别业绩
六、欧盟协议标类别M1M2数
七、美国协议标类别M1M2数
商务部纺织品出口招标委员会
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