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蚕茧自动缫丝检测设备运行状态核查技术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桑蚕茧自动缫丝检测设备管理,保证设备运行状态的完好性和可靠性,防止和减少设备系统误差,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在用桑蚕茧自动缫丝检测设备运行期间的技术状态检查。
第三条桑蚕茧自动缫丝检测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并应对设备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设备运行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桑蚕茧自动缫丝检测设备指符合《桑蚕干茧试验方法》(GB/T9111-2006),专门用于桑蚕茧解舒试验的自动缫丝试验设备。每台设备由2个独立出具数据的检测单元构成,简称设备单元。
第五条桑蚕茧自动缫丝检测设备运行状态核查指在设备计量检定周期内,为确保测试数据的准确可靠,按照设备运行有关程序规定,设备使用单位采用核查标准物质对设备单元检测指标准确性进行的检查。第六条核查标准物质指由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统一组织,委托山东省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山东省纤检局)按照相关规定成批制作,并确定其特性和技术指标,用于校验桑蚕茧自动缫丝检测设备性能的桑蚕干茧标准样品。
第三章核查条件
第七条桑蚕茧自动缫丝检测设备经计量检定合格,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状态良好,关键机械机构的性能达到规定技术要求(见附录),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设备使用单位应进行设备运行状态核查:
(一)新购置或大修理后的设备;
(二)设备正常运转情况下,设备单元检测样品区数达到90区;
(三)设备正常运转情况下,设备单元连续工作时间满30日;或连续工作不满30日,但距上次核查合格时间达到30日;
(四)经核查确认设备量值失准;
(五)设备运行需要核查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技术要求
第八条核查标准物质样品基数:设备单元每次核查使用的标准样品共1600粒,分3区进行测试。每区测试样品为400粒,共1200粒,其余400粒作为备用样品。
第九条核查主要技术指标及允差范围(见下表)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标准物质值 |
允差范围 |
上车茧出丝率 |
% |
PS0 |
±0.8 |
解舒率 |
% |
R0 |
±2.0 |
万米吊糙 |
次 |
N0 |
±1.5 |
第五章核查方法
第十条依据桑蚕茧自动缫丝检测设备投用或运行条件规定,设备使用单位采用核查标准物质,对应核查的桑蚕茧自动缫丝检测设备单元进行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与标准物质指标标准值之间的差异值,判定设备单元技术状态。
第十一条核查标准物质由中纤局委托山东省纤检局定期统一配发设备使用单位,标准样品使用要求和技术指标标准值由中纤局录入“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设备单元核查应按照GB/T 9111-2006《桑蚕干茧试验方法》中解舒试验的相关规定,进行标准样品解舒试验,并获得核查主要技术指标。
第十三条设备使用单位核查测试过程应确保与中纤局“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管理系统”联机运行。
第十四条核查标准物质储存和煮茧试验条件,按照标准样品所规定的环境条件、储存方法、试验条件执行。
第六章结果判定与核查处理
第十五条标准样品核查结果作为判定桑蚕茧自动缫丝检测设备技术状态是否正常的判定依据。
第十六条核查测试指标与标准样品对应指标标准值的偏差符合允差规定,判定设备单元核查结论为合格,可继续用于桑蚕干茧公证检验的检测。
第十七条核查测试指标与标准样品对应指标标准值的偏差不符合允差规定的,判定设备单元核查结论为不合格,不得用于桑蚕干茧公证检验的检测。
第十八条核查结论为不合格的设备单元应首先进行关键机械机构性能检查和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后,再次采用标准物质进行核查,直至达到合格标准,方可继续用于桑蚕干茧公证检验的检测。
第十九条桑蚕茧自动缫丝检测设备技术状态判定及对设备单元续用、暂停再核查的指令由中纤局“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管理系统”作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桑蚕茧自动缫丝检测设备运行除符合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由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录
桑蚕茧自动缫丝检测设备关键机械机构性能检查规定
第一条为了配合桑蚕茧自动缫丝检测设备运行状态核查技术规范(试行)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桑蚕茧自动缫丝检测设备关键机械部分性能检查是桑蚕茧自动缫丝检测设备运行状态核查工作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第三条检查内容包括生丝纤度控制机构(包括探索机构、添绪机构)、丝故障切断防止与停?机构、生丝卷绕机构和显示控制机构。
第四条主要工具
(一)钢直尺
1.量程:≥150mm;
2.最小分度值:≤1mm。
(二)角度尺
1.量程:≥180度;
2.最小分度值:≤1度。
(三)读数显微镜
1.量程:≥1.6mm;
2.最小分度值:≤0.01mm。
(四)计时器(秒表)
最小分度值:≤0.01s
第五条关键机械机构性能检查工作的项目、周期、方法和规定要求见下表(略)。
第六条关键机械机构性能检查结果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进行维护、修理、调校和更换后,再行检查,直至符合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