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15日以《商事调解成为解决中美经贸纠纷的重要手段》为题,报道了15日在北京举行的"中美商事调解大会"上,200余名中美企业界代表和法律界专家、学者就商事调解这种争端解决方式进行了深入探讨。专家们指出,在当前中美经贸纠纷不断的情况下,被称为"东方经验"的商事调解,已经成为解决中美经贸争端的重要手段。
根据世贸组织秘书处2005年5月19日公布的自1995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世贸组织各成员反倾销立案统计数据,我国已经成为反倾销措施的最大受害国。1995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世贸组织各成员共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643起,而针对我国出口产品的立案数量高达411起,占比为15.55%。我国遭受的保障措施也是世贸组织成员当中最多的国家,近期遭受美殴的纺织品特保措施也越来越多,我国2004年进出口贸易额居世界第三位,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将会越来越多,解决贸易争端的手段除了通过政府、外交途径,司法程序外,还可以通过民间专门的商事调解机构。
例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及其覆盖全国的40余家分支机构,先后与汉堡调解中心、纽约调解中心、阿根廷-中国调解中心、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与调解院大韩商工会所/中国韩国商会、香港调解中心、中美联合调解中心等签署了合作协议或联合调解协议,制定了联合调解规则。与其他国家的调解中心合作,共同调解国际贸易争端,已经取得了很好效果,说明调解这种方式有其独特的优势。
中国是调解的故乡。自古以来,中国即有"礼之用,和为贵"、"和气生财"、"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的处世观念和哲学思想。在司法实践中,中国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诉讼与调解相结合等皆以"东方经验"、"中国经验"著称于世。而在国际上,调解作为解决商事争议的重要方式,越来越受到广泛的重视。目前,在欧美一些国家,将诉讼和仲裁以外的争议解决方法,统称为"可替代的(或可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文为Alternative Disputes Resolution,简称"ADR"), 我们亦可称之为广义的调解。以英美等国代表的一些国家,在调解(ADR)的实践和理论上,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和突破。在世界上也已出现了许多ADR中心,调解正迈向专业化和专门化的趋势。国际商事调解和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相比,调解具有诸多优点:
一 、调解是以人们内心的道德观及法律为基石,除遵循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外,通常以遵循调解双方的意愿为原则,因此调解一般以双方互让互谅为代价而导致"双赢"的效果,该效果较为容易被调解各方所接受。相较之下,诉讼及仲裁则以法律为准绳,裁判书通常导致一方得利,他方失利。
二、调解的过程中,更侧重于找出双方的"目标"和"需要",以此切实解决实际问题。而诉讼及仲裁则着重判断"事实"、"对错",强调"证据",有时并不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
三、调解的保密性强。调解中间人通常私下和各方交流想法,最后共同达成协议,协议不对任何媒体、政府部门和组织公开。诉讼原则上一律公开开庭,判决则全部公开,介入人员包括法官、书记员及律师等多人,不利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且诉讼的开庭时间等相关信息将会公告,过多的诉讼影响企业的名誉,对企业的形象所有损害。
四、调解的成本较低,更为方便、快捷、高效。诉讼及仲裁程序严谨,从立案起便对证据的完整度有很高的要求。费用包括:调查取证费、律师费、法院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及强制执行费,在资金上对企业形成较大压力。
五、调解的灵活度较高。何时、何地调解、调解的方式都可由双方协商决定。 同时,调解员亦可以选择合理的调解方式,包括与双方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联系,或奔走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可以采取双方见面或不见面的方式,与仲裁和诉讼相比,调解的灵活性是更大了。而且调解也兼有仲裁的保密性的特点,通过中立的而非诉讼或仲裁的第三方来解决问题更能有利于当事人互谅互让,维护双方商务友谊,迅速处理纠纷。而诉讼和仲裁的程序严谨,开庭的时间、地点由法院决定,无协商余地。庭审程序由法律明文规定。
六、调解是在双方不伤和气的氛围下,以友好协商为基准解决纠纷。诉讼及仲裁过于刚化,可能反而会激化矛盾,不利于各方利益,更有可能扼杀双方将来可能的合作。
把跨国企业之间,不国家商会、行业协会之间的争端,通过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加以解决,已经成为解决国际贸易摩擦的一种新方式,我国企业和行业协会应当善于利用,使其成为突破国际贸易壁垒的新式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