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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端终止代理商受伤 小心国际品牌飞腿
Θ联科绣花网[乐绣网] 服装信息-服装营销  Θ添加时间: 2018-12-07
     签了两年分销合同,投入巨资打广告,品牌刚打出点名气,却换来一纸提前解除合同的通知。这种损失惨重的事,让香港新亚(中国)公司碰上了。该公司与合作方对簿公堂,拉拉扯扯近一年,问题依然难以解决。

  这起纠纷引起了广东省总商会的关注,正积极介入对此事进行调解。“这是我们总商会出面调解的第一例涉外品牌代理纠纷,对国内民营企业很有警醒意义。”广东省总商会副会长陈海燕说,此案为急于与国外名牌合作的民营企业敲响警钟———给境外名牌做代理也要多个心眼,不要为了合作而牺牲自己的退路。

  合同无端终止,代理商受伤

  BALLYGOLF是一个国际知名的高尔夫休闲服饰品牌,商标持有人是瑞士一家公司。香港长兴(亚洲)贸易公司于2002年与拥有该品牌在中国内地市场销售权的香港伊盈公司签下两年的“分销协议”,并专门创立了新亚(中国)公司,代理该品牌在内地的销售。

  新亚公司随即投入巨资大做广告,一年之内,位于广州丽柏广场的旗舰店和深圳、上海、东莞三家专卖店相继开业,凌厉的品牌宣传攻势让BALLYGOLF很快就在业内有了不小的知名度,2003年被评为全国最受欢迎的服饰之一。然而,正当新亚公司踌躇满志要在国内十几个大城市发起“总攻”时,今年年初,伊盈公司传来一张《终止商品分销协议》的通知,要求新亚立即关闭四家专卖店。新亚公司如堕深渊。

  新亚公司副总经理陈敏文告诉记者,合同一中止,不仅公司为了打入市场投入的巨资泡了汤,连压在伊盈的几百万元保证金也要不回来。无计可施的新亚只能将伊盈(香港)告上了香港法庭。

  纠纷还未了结,又另寻新欢

  提前终止合同的纠纷还未了,伊盈又另寻新欢去了。陈敏文告诉记者,目前伊盈公司已经与别的分销商合作,在深圳开设了另一家专卖店。不少业内人士得知此事后说:“前事未断,再起炉灶,明显是欺诈。”

  这场纠纷让新亚公司陷入了“扯不断,理还乱”的过程中。广东省总商会副会长陈海燕告诉记者,损失惨重的新亚公司为了尽快挽回损失,除了打官司外,还向省人大、省政协、外经贸厅、省总商会等机构投诉,寻求帮助。省总商会最近专程赴香港找相关商会负责人协调。陈海燕表示,眼下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机会很渺茫,而通过法律解决,新亚公司也处于被动一方。

  新亚公司的被动,源于他们一开始签下的“分销协议”里充斥着“不平等条款”。诸如:“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不得有异议,亦不可因此向甲方追讨任何损失。”之类。对此,新亚(中国)的解释是,国际品牌有其国际经营准则,只要经营好了,就能和国际顶级品牌一起成长,故而忽视了协议隐藏的危机。

  陈海燕表示,香港有关法律虽然也能够将带有欺诈性的合同宣布为非法,因此并不排除新亚有胜诉的可能。

  先小人后君子,不失为上策

  据了解,国内的高尔夫球会有190多家,但这项贵族运动的用品市场却近乎空白。新亚公司无疑看到了巨大市场机会,希望“借”国外大品牌的名气,迅速挤进这个大金矿,想法虽然精明,但实际做起来却因心急而显得不够理智。

  有专业人士表示,新亚的母体公司在中国市场已经成功经营了多家欧洲品牌服饰,也许他们认为有信心通过拓展中国市场的业绩,让BALLYGOLF认识到在中国内地分销商非新亚莫属。所以,明知分销协议条款霸道,仍不以为然。目前国内越来越多的民企想念“借”字诀,做国外名牌的代理,但由于法律对代理行为的规范还很不够,要确保双方利益,就要多留个心眼,不妨“先小人后君子”,在签定合作协议时还要多咨询法律人士的意见。

  陈海燕说,抛开不平等条款不说,签这样的代理条款,本身就可能吃亏,如果伊盈公司不是提前撕毁合同,而是在合同约满两年后名正言顺地取而代之,新亚公司艰难创下的果实一样付诸东流。

  有法律专家表示,类似ALLYGOLF这么复杂的代理层次,层级间产生纠纷的几率大为增加,而处于最末端的代理商的权益往往很难保障。处于最底端的国内代理商,一定要事先摸清其中深浅。

  外方无偿占有 中方损失惨重

  中方商标被束之高阁、外方无偿占有中方知识产权、转让技术时外方“打闷包”———最近,这样的现象频频发生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给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带来了惨重损失。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有关专家在调研时发现,合资企业成立时,外方经常以技术入股或把技术转让给中方,但往往都是“打闷包”,即事先不告诉专利技术的具体内容,中方支付了费用后,才发现外方开列的专利清单只有1/3是在中国的有效申请,我们白白支付了一大笔“学费”。有的外方甚至连专利清单也不列,只是告诉你我这项技术里有多少专利和技术秘密,要收多少钱。中方因手中缺乏谈判的筹码,常常稀里糊涂就签了协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研室主任韩秀成说,启用外方的商标后,产品虽然好卖了,但却给中方造成了重大损失。这种损失不仅是无形资产的流失,更严重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因为中方不仅每年要支付大笔的商标使用费给外方,而且一旦合资期满,中方再想用自己原来的商标时,消费者早已淡忘了。

  知识产权局有关专家在调研时发现,外方在许可中方使用其专利技术时,往往只给中方低层次的技术,而涉及到核心技术的,外方就要求中方购买具体的设备或配件。这样一来,中方既得不到核心技术,又在生产上依赖外方的设备或配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专家指出,合资合作企业中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的正当权益削弱甚至严重流失的现象,亟待引起重视。专家建议,应在相应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的章程范本中加入知识产权的条款,在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审批程序中要求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对知识产权要有相关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在国际合作中掌握主动权,达到双赢的目的。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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